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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群林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30-32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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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3):80-82
从现代司法程序原理的角度讲,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公开、单方控制以及形式化等机理性缺陷,从而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化难题.目前理论界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研究缺乏一种总体上的理论进路和框架,研究具有分散性,结论缺乏系统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必须以正当程序理念为目标指引,在正当程序理念和制度框架内,探寻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变革的可行性方案.为此,必须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三审制改造,同时严格死刑案件的程序要件,以构建死刑案件审判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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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昌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6,43(6)
人类刑事诉讼制度在由纠问式向混合式诉讼的历史演进中,对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确立和完善提出了内在要求。以审判权与控诉权分离为前提,被指控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权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得到确认并不断被强化,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我国,辩护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属权利,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权利效力等级,并通过刑事诉讼法将之具体化。然而,具体考察我国的辩护权保障机制的规定,我们发现即使在关涉被告人生命利益的诉讼中亦尚存在重大缺陷。当下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备受关注,而在这一程序的改造中强化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是实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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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适用、统一适用死刑的功能.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应当进行理性思考,不能奢求死刑复核程序解决死刑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死刑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一审、二审程序的工作,使死刑案件得到综合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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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死刑核准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近年部分下放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分散行使,导致了法的效力冲突、死刑复核名存实亡等弊端.死刑判决宜实行核准权归位、异地循环复核,即在最高院的委托、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制度安排,将一省内判决的死刑终审案件,根据就近原则依照单向循环模式交由其临近高院复核机构进行异地循环复核,最大限度地降低死刑判决的失误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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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
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与演变有着极为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唐代是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成熟期,其法律规定之细密、复核程序之严密,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朝代。唐代立法者从复审和复奏两方面严格规范了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开创性、复核形式具有科学性,同时在制度的适用上面也有例外。为了我国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对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思想的研究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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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目的是对公共资金使用的问责,其制度设计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导向性与可行性原则。依据行政合同的法律要求及问责理论,可以将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基本要素界定为:复核主体、复核对象、复内容、复核方法、后果处理等五个方面;参考国家精品课程的评审指标,可以从输入、过程、输出、支撑和特色五大方面具体设置复核指标:并设置院校自评与外部复核相结合的复核基本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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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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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3):91-97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启了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大门。相比之下,更具必要性的死刑复核程序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问题却被忽略了,导致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而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执业权利保障、准入门槛要求及公众维护辩护权的意识4个方面的因素都深刻地影响未来死刑复核辩护全覆盖能否有效推进和实现。因此,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律师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全覆盖制度落地的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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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保障普遍人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我国法律对死刑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而从程序上保护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的两大基本措施(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和死刑复核程序)却遭遇到来自制度本身和程序实施两方面的障碍。这一方面表现为指定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从而使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在死刑复核阶段由于审核合一的现状导致该程序形同虚设,从而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和人权价值受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