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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唐子恒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159-160
《史记·晋世家》所载与赵衰、栾枝等同在公元前622年去世的"咎季子犯"当为"咎季(子)","(子)犯"盖涉狐偃之字而衍,狐偃卒年当在公元前629-628年间。 相似文献
102.
刘红艳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4):58-60
环境犯罪危险犯从类型上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一类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多已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有了完备的刑事立法,现代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因此,我国也应尽早对环境犯罪危险犯进行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03.
中外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的界定众说纷纭,主要是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基本对立。我国通说在不能犯危险性的判断上采取的是抽象危险说,进而肯定了不能犯的犯罪性。其实,认定不能犯的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该文以"质量并重、存在与否、身份有无、时空真假"等标准对不能犯进行具体分类,从手段、对象、主体、时空四个方面更明确地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04.
夏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Z2)
共犯独立性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归结,破坏了共同犯罪的结构特征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存在明显的缺陷;共犯从属性说是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在共犯性质领域的贯彻,有利于维护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妥当性。但是,实行从属性理论完全否定预备犯之共犯的成立,存在明显的处罚漏洞。预备从属性是在维护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实行从属性理论进行的修正。 相似文献
105.
曹富乐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4):56-59
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问题。关于着手的认定标准,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观点,众说纷纭却又弊端重重。事实上,犯罪实行行为着手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对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个案,由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判断。理论则可以确立着手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影响着手判断的诸多考量因素,以此为个案的自由裁量提供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106.
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9):59-62
实行过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共同说为教唆犯实行过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构成应具备主客观特征,即主观上被教唆人具有超出教唆内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行为,时间上,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于教唆犯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被教唆人个人独自承担。 相似文献
107.
任辉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1):74-77
转化性犯罪是刑法中一种普遍性现象,转化犯作为刑法的概念范畴为我国刑法理论学者首创.但是,各刑法理论学者对于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犯罪构成情况观点不一.转化犯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概括的理论范畴,而且还是一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现象,更是一种独立的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体系,它有自己概念、特征、类型等基本范畴.我们的理论研究者不应该只是把它放在一种既定的规范解释层面来看待,更应该从罪数形态的理论模型来给予关怀. 相似文献
108.
我国《刑法》第15条以“预见”为中心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规范内容,由此“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一直以来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契机说”为明确预见可能性的推导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框架,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在引入信息搜集义务、泛化理解“允许的危险”等方面存在不妥。在维持“契机说”基本思考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事发当时所存在的预示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危险信号为推导起点,按照“探察行为当时的危险信号→行为人对危险信号是否存在认识或准认识→是否容易联想到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从而肯定对最终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认定框架进行顺次判断。在以同领域一般人为参照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对推导过程进行适当限制。如此,有助于破除司法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过失责任的认定“黑箱”,将过失犯的成立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09.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实行行为是本罪犯罪构成中的重要要素,主要围绕“破坏”“组织”“利用”而引发争议。在传统的刑法注释学背景下,关于本罪之实行行为的认定有以目的犯理论为基底的单行为犯说、行为和结果混同说、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说、司法解释分类说等诸多立场,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教义学视域下着眼于“破坏”之属性判断,应将“破坏”作为结果看待,“组织”“利用”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