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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在于抑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司法权的统一性.但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实践结果总是有所差距.在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剖析下,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有可能成为立法过程的延续,而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刚性约束力,这对立法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与我国司法体系尚未有效衔接,制度合法性基础的缺乏以及其与审级制度的冲突也需要相应调整.在此情况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确定其在司法体制中的辅助性地位,弱化指导机制的行政性,并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与适用难题.  相似文献   
32.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33.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4.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具有单一性和死板性,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35.
娜鹤雅 《中州学刊》2014,(4):138-143
清末关于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不彻底,在审判厅完全设置地区,审判程序按照四级三审制进行;审判厅部分设置地区是由州县行政长官负责初审,但第二审改由审判厅进行,府、按察使司以及督抚的司法机能完全丧失,实现了司法和行政的分离;在审判厅未设置地区仍使用逐级审转复核制。行政兼理司法与四级三审制的并用反映出清末司法改革的不彻底性,但当时的清政府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试图通过程序的制定弱化制度间的不兼容,通过四级三审制的审判程序对逐级审转复核制审判程序下的案件加以司法救济,力图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6.
《东岳论丛》2016,(8):147-154
对于刑事三审制而言,在外其是国家法治治理水平的展示,在内则是各种因素推动生成的结果,后者包括公民权利发展水平、政经因素的容纳程度、制度制定者的技术理性等。这也说明了刑事三审制的复杂性,是否在我国采用,需要结合各种要素予以考察。总体而言,刑事三审制即使具有一定的缺失之处,其却是被现代主要国家所采用的司法制度。如果对我国刑事两审制进行适当的审级改造,且辅之以具体的审级技术支撑,相比较而言,刑事三审制在我国基本上能够满足公正与效率最大化的效果。  相似文献   
37.
长期以来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一直坚持的是单一的两审终审制。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 ,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因此 ,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重新的反思 ,进而用公认的价值标准和技术措施来对其进行改造 ,并最终确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相结合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38.
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当代世界三大诉讼模式的审级制度沿着不同发展脉络 ,不约而同地汇入三级结构 ,其中蕴藏着一些共同原理 ,比如终审法院规模控制、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层和权力双向制约、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当事人权利事项与法官裁量事项界线分明 ,等等。这些技术规范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制度能否实现其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相比之下 ,中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制于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 ,在技术原理上呈现为审级功能层次不明、运作方式大致相同的柱型结构。这种结构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面临一系列技术困境 ,造成滥用审判权和滥用诉权行为的双重失控 ,加之时代变迁和司法正当性基础的嬗变 ,突显了两审终审制的原有缺陷 ,成为申诉、再审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最后 ,作者对中国建立有限三审制设想将面临的多方面困难进行了定性的预测。  相似文献   
39.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但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引入三审终审制和一审终审制,实行审级制度的多元化,同时弱化再审制度,从而实现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40.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检省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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