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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万绍红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4):7-11
财产权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共享的价值理念。两者都强调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自由主义以财产权保护为政府的根本目的,视财产权为个人权利的核心;共和主义以公共利益为政府存在的根本目的,对财产权的保护关键在于财产和人们的公民美德具有同一性。美国宪法共和主义发现了公民美德的脆弱性与公共权力的扩张性,主张以更加制度化的财产法确定人们的财产权,同时强调财产的责任,从而走向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42.
宪法修改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道程序、一个永不会完结的过程。宪法的修改和完善与政治文明建设的成就是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大厦只有在丰厚的政治文明土壤上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43.
44.
婚姻法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一脉相承,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宪法通过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弱势群体保护规定。作为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在各个方面。正是法律所追求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了和谐社会的基石。 相似文献
45.
冷铁勋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0-66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设立的一种新型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制度则是国家根据《宪法》确立的对特别行政区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除保留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必要的权力外,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作为我国国家管理的制度创新,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框架内地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尤其是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制度充分体现出国家管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46.
田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51(5):64-72,158,159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相似文献
47.
童建华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83-85
我国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立基于对改革的宪政基础的准确认识。在准确把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前提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宪政基础在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尊重与落实。 相似文献
48.
后发展国家的宪政建设之所以步履艰难,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学者缺乏对自身认识结构中的西方文化中心立场的自觉反思。传统研究者往往在主客体对立的认识结构中,强调对客体对象规律的把握,而知识社会学检讨了这种立场,主张必须结合认识主体及认识过程,方能全面认知事物。以此立场重新解读宪法,则宪法是一整套具有逻辑自在性的知识体系,这套知识体系由西方传入到我国,并与我国固有的文化进行整合。运用知识社会学这一有效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和研究当代中国的宪政实践。 相似文献
49.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两种不同的宪法(史)学的研究范式,但它们其实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立宪主义,故不妨将它们称作"两种范式,一个目标"。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它们有着迥异的方法论基础,规范宪法学以超验的"人格主义"作为价值前提,在其他方面则恪守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的规范效力不来自于法律体系自身,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规范生成于现实,而现实则生成于历史。换言之,政治宪法学认为,只有回归于"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才能真正地理解宪法规范,并赋予其以"规范主义"的意义。 相似文献
50.
宪法保障民生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支持人民平等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在此理念指导下,要重点做好以下民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迁徙自由和居住权;保护穷人在城市的生存权和工作权。第二,支持国家有关城市化发展的措施,提升生活质量。如宪法支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土地和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政府立法管制小广告也为宪法所允许、宪法政策和权利支持国家机关采取措施保障人民享受宁静的生活环境。第三,要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的民生宗旨要求配置和调整权力。具体说,应当将功能适当原则作为我国国家机构设置、权力配置和调整的重要原则;按照功能适当原则进行大部制改革并检验改革实效;按照功能适当原则坚持行政权的相对集中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