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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西方学界,早期的宽容理论一般被认为建立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但这种见解乃是基于对斯多葛学派所发展的自然平等观念而言的,对于宪法意义上的宽容理念的挖掘并没有历史的逻辑性,因为有前现代的政治社会的存在。况且,这种观念还容易混淆心理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领域的宽容的内涵,而最为显著的则是容易忽略政体宽容问题。通过对宪法意义上宽容理念的古希腊政治哲学思想史的考察发现,宪法意义上的宽容理念早在古希腊政治城邦时期就已经萌芽,并见诸于对“最佳政体”的哲学沉思和对自由与平等的古典诠释之中,在历经希腊化时代对专制和不宽容的反思之后,通过斯多葛学派的自然平等原则建立起宽容的早期理论,为近代“宽容的天赋权利论”奠定了思想谱系学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2.
余少松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4):3-5
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描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当前中国社会的历史方位是处在从专制社会向宪政社会深刻转变的社会大转型和社会大变迁之中,在这样一个历史性的时刻,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便成为中国人民走向以宪政社会为基础的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3.
宪法法律化是指宪法像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法律化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理论与认知问题,即认识到宪法首先是且必须是法律;另一个是制度与实践问题,即实施宪法这一法律的司法性机关的建立与司法适用实践经验的积累.从世界各国立宪与行宪史察之,自宪法到法律之生成规律,一般渐次历经两个发展阶段,即宪法的法律宣言化、宪法实施的制度化及宪法的个案适用与解释.前者是前提,后者是关键.在我国,要完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任务,就必须完成宪法的法律化过程,这应当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宪法法律化虽是一个老问题,但它在我国仍然是个新问题,是我国法治之未竟事业. 相似文献
104.
宪法上人格尊严的内涵是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难题,尤其表征在理论与实务中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存在混淆与错位的图景。当务之急是对二者间的相异与交互做系统的梳理与阐释,以厘清各自的适用范围与边界。就二者间的相对独立性来说,主要体现在功能性差异、法律的形成余地以及宪法不能成为私法裁判的直接依据上。而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以及人格尊严话语体系的特殊性又使二者的交互成为可能。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认定要素对宪法上人格尊严的界定具有积极含义,并为人格尊严内涵的理解搭建起了基础框架,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本质应认定为一般人格权。借由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动态的循环解释使宪法的价值贯穿于部门法之中,由此实现宪法上人格尊严与民法上人格尊严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05.
杜承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5(4):485-490
工作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自由权 ,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工作自由权具有的双重属性 ,即消极的、否定的自由和积极的、肯定的自由宪法权利属性。我国的宪政实践重视工作自由权的积极自由性质而忽视其消极自由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在劳动权条款中加入关于公民依法享有职业自由等内容。 相似文献
106.
中非海洋经贸合作是新时代中非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的目标要求,决定了中非海洋经贸合作的坐标定位。在“逆全球化”不断抬头、国际海洋争端日益激烈背景下,要想实现中非海洋经贸持久繁荣,需要稳固的国际法律体系保障,实现合作法治化。从法治视角来看,当前中非海洋贸易、投资及其纠纷解决法律制度都存在许多问题。中国和非洲国家应倡导全球“树立合作法治理念、遵循开放共享原则”、构建区域合作法律体系,以及完善相关国内法等举措,推动新时代中非海洋经贸合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7.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强化宪政思维,树立宪法权威,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宪法精神,有利于我们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社会经济生活及各项工作、各个方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08.
邵六益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88-95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其中宪法发挥着基石性作用。现行宪法中蕴含着丰富的指向民族团结的资源,且不限于直接包含“民族”“民族团结”词语的条款:一方面,宪法序言引入文明维度、革命范式、社会主义视角,提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基础和政治逻辑,确立了民族团结的历史正当性;另一方面,宪法正文在第三章第六节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条款之外,还以国体条款、政体条款、民主集中制条款等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制度的基本框架。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事业,不仅需要转变视角重新解读宪法相关条款,在条件成熟时还需在立法层面作出改变,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相似文献
109.
崔雪丽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42-44
国内一度引起学者专家争议的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已经经过学者一番严谨讨论,但是"宪法可以司法化"吗?"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提法是否妥当?宪法是否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决文书中直接援引?宪法是否可以司法适用?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宪法的权威,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在司法中适用。部门法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就应该诉诸部门法;当部门法缺失时,法院还应当诉诸宪法,而不应当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审理。宪法司法适用的主旨:一是宪法间接性援引,二是使合宪性解释成为一种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110.
范进学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13-21
1954年宪法是一部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但它确立的宪法政治架构与体制则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基本框架之基。五四宪法颁布后,其具体实施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政权的机构建制依据宪法建立起来;二是全国人大依据宪法积极行使其职权,发挥其职能;三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是依宪法进行的。一部宪法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制定颁布,更重要的是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切实实施宪法,才能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最终才能达致宪法政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