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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冷铁勋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0-66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设立的一种新型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制度则是国家根据《宪法》确立的对特别行政区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除保留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所必要的权力外,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作为我国国家管理的制度创新,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框架内地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尤其是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制度充分体现出国家管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42.
田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51(5):64-72,158,159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相似文献
43.
童建华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83-85
我国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立基于对改革的宪政基础的准确认识。在准确把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前提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宪政基础在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尊重与落实。 相似文献
44.
娄贵品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1):34-39
南京国民政府制宪之初,宪法草案采三民主义分编方案,因涉及"国内各民族间关系之规定",曾在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引起激烈争论。初稿主稿人吴经熊认为三民主义与法律是目的与方法的关系,对三民主义分编十分赞同,并称其为中国宪法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民族"编体现了吴经熊对孙中山民族主义的理解与取舍,对一战后列国宪法的认识与借鉴,对促进中华民族发展的思考与探索。 相似文献
45.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1):27-33
我国多数学者秉持的是宪法实施主体一元化的立场。将宪法实施主体限定在法院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国家机关,必然会遭遇宪法实施动力不足、宪法实施不全面等困境。宪法的本质和目的决定了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动力来源,权力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又导致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我国宪法实施主体的真实特征。据此,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句关于宪法实施主体的规定,可以分别被归入到国家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的范畴中。只有构建起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良性互动的制度体系,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46.
后发展国家的宪政建设之所以步履艰难,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学者缺乏对自身认识结构中的西方文化中心立场的自觉反思。传统研究者往往在主客体对立的认识结构中,强调对客体对象规律的把握,而知识社会学检讨了这种立场,主张必须结合认识主体及认识过程,方能全面认知事物。以此立场重新解读宪法,则宪法是一整套具有逻辑自在性的知识体系,这套知识体系由西方传入到我国,并与我国固有的文化进行整合。运用知识社会学这一有效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和研究当代中国的宪政实践。 相似文献
47.
《南方论刊》2017,(10)
劳动权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学上劳动问题研究的核心范畴。以"劳动权"为基点,可以从客体、主体、种类、性质、效力等维度,分别延展为"劳动"、"劳动者"、"各类具体劳动权"、"劳动权保障"等一套劳动问题理论框架。经过梳理后可以发现,宪法视域下劳动权的研究正在经历三重研究范式的转变,即从"以劳动法解释宪法"到"以宪法解释宪法";从"照搬西方宪法理论"到"立足我国宪法规范";从"单一的文义解释"到"多种解释方法并用"。上述研究范式的变迁引领着宪法中劳动的概念拓展、公民与劳动者的外延界分、宪法劳动权的属性突破、劳动权保障的深入探索、劳动权谱系的细化延伸等,也为今后劳动权理论建构的推进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相似文献
48.
49.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两种不同的宪法(史)学的研究范式,但它们其实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立宪主义,故不妨将它们称作"两种范式,一个目标"。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它们有着迥异的方法论基础,规范宪法学以超验的"人格主义"作为价值前提,在其他方面则恪守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的规范效力不来自于法律体系自身,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规范生成于现实,而现实则生成于历史。换言之,政治宪法学认为,只有回归于"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才能真正地理解宪法规范,并赋予其以"规范主义"的意义。 相似文献
50.
法律是表达某种价值取向的精神载体,无论是刑法的立法制定、司法运作,还是行刑执行,均应摒弃违宪性流俗,彰显正当的基本法精神。而非犯罪化、刑事和解与假释的完善是外在指征,人权、公正和效率是入宪性的刑法精神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