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532篇 |
免费 | 12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52篇 |
劳动科学 | 4篇 |
民族学 | 6篇 |
人才学 | 10篇 |
丛书文集 | 106篇 |
理论方法论 | 20篇 |
综合类 | 258篇 |
社会学 | 88篇 |
统计学 | 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7篇 |
2022年 | 15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18篇 |
2019年 | 16篇 |
2018年 | 8篇 |
2017年 | 9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19篇 |
2014年 | 38篇 |
2013年 | 39篇 |
2012年 | 32篇 |
2011年 | 47篇 |
2010年 | 41篇 |
2009年 | 35篇 |
2008年 | 42篇 |
2007年 | 32篇 |
2006年 | 32篇 |
2005年 | 19篇 |
2004年 | 10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14篇 |
2001年 | 10篇 |
2000年 | 4篇 |
1999年 | 3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4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41.
扎西拉姆·多多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12,(Z1):1-1
晶星点评读了《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孙华先生写的关于《见与不见》的报道,非常感动,现将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欣赏。文章告诉我们:这首流行的浪漫小诗《见与不见》,很多人都以为是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的情诗。其实它是广东女子扎西拉姆·多多4年前(2007年)的作品。 相似文献
242.
林子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10,(6):9-10
2009年4月17日,在浙江嘉兴务工的湖北籍青年文剑接到老家急电:你儿子文祥从山上掉下来,摔死了!顿时,文剑昏死过去许多农村夫妇进城打工,不得不将年幼的孩子交给年迈的父母或岳父母代养。 相似文献
243.
曾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9):87-92
家事审判关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涉及到家庭所有成员的利益,其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困境主要有: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家长利益需求的矛盾、案件审理前家事调查的缺失、案件审理中子女意愿的表达困难及法院是否采纳的难题、争夺抚养权导致子女情感创伤、抚养费和探视权的执行难题等。本文结合大理州各法院侧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真实案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家事审判中加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44.
汤鸣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7-61
为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有必要实现调解制度的专门化,构建我国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纠纷的类型包括离婚、抚养、赡养、收养和继承案件。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宜将非讼性质较强,且当事人无处分权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存在双方力量显著失衡、无调解诚意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诉讼案件,排除在家事调解的范围之外。将有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在调解中需要特别对待。家事调解是有限度的,调解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家事纠纷,也不应通过调解解决所有家事纠纷。 相似文献
245.
246.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247.
家事诉讼案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牵连性等特点,因此家事诉讼程序上的设计和运作上就应当有所照应,做出与通常民事诉讼事件不同的处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开始认识到家事诉讼案件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差异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零星分散,不够全面和系统,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程序法理。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采用和普通民事案件几乎同样的处理方式。为了家事诉讼案件的妥当解决,应当参酌适用不公开主义、裁量主义等非讼法理。 相似文献
248.
今年年初以来,江苏省沭阳县东小店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做好常规工作的同时,积极创新,拓展工作范围,与胡集法庭建立起司法调解、人民调解“1+1”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249.
250.
张义清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1):84-90
我国首例教育法庭实际上是“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教育审判机构模式的一种尝试。作为特殊历史阶段的改革伴生物,这一模式与我国当下的“兼审非独立型”教育司法审查模式相比较,特殊之处就在于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半司法半行政”特点。随着我国现阶段涉诉教育案件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教育审判组织和从业人员亦需要走向独立化和专职化。因此,反思我国首例教育法庭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各国教育司法实践,中国特色的“普通专审相对独立型”教育法庭当为我国未来教育司法审判模式改革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