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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多发性案件.但鉴于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观方面的目地.容体以及犯罪对象上都有着交叉重叠.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两罪进行明确辨析存在一定难度,从而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文从寻衅滋事罪名的渊源上解读定罪需要考量的因素,比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从而有利于在司法上更加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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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问题因方舟子案的出现而一时间引发人们的关注。两罪从构成要件上来看都存在诸多明显的差别,在方舟子案的定罪问题上也产生了诸多分歧。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处于尴尬的境地,笔者建议将其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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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1-58
寻衅滋事罪作为规制虚假信息的兜底罪名,是打击虚假有害信息的现实需要,对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具有积极价值,不宜全盘否定甚至废弃。对真伪暂时不明的信息、举报揭发性质的信息,以及有一定事实根据且可能产生积极社会效果的高价值言论信息,有必要宽容以待,留出合理时间加以检验。在私密场合中虚构事实但本身没有传播故意,系被他人散布至网络的,属于单纯的编造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为避免寻衅滋事罪口袋罪之污名化的加剧,刑事干预不宜过早,打晚但确保打实,要注重行刑衔接,恪守备而少用的谦抑原则,重点打击明显出于恶意且具有紧迫危险的虚假信息。对讽刺调侃性的过激言论不宜过度犯罪化,以避免引起损害言论自由与控制舆论的非议,反而削弱了打击真正网络谣言的正当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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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年来百余件真实案例的分析表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虚假信息”认定模糊、主观要件认定缺位以及结果要件认定迥异等恣意入罪的问题。为贯彻刑法谦抑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对本罪客观要素“虚假信息”之意涵进行法教义学限缩,对本罪主观要素“确实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实施次数、是否获利以及身份经验等进行综合认定,对本罪结果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在区分网络场域的前提下进行危害性有无的实质认定,从而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实现该罪适用的有理有据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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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64-66
随着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的出台,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从旧刑法"口袋罪"之一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很多.通过具体案例对如何准确认定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何正确区分它们与相邻罪名的界限,以及如何明确把握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等问题作了阐述,同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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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的打击网络谣言的运动背后凸显的是法律的障碍。“两高”的司法解释配合性地打开了方便之门,却与我们刑法理论存在巨大冲突。如第二条第一项实质上突破了司法的权限,第三条第一项将“群体性事件”入刑,加剧了司法的地方化,第五条第二款又一次拉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须做出妥当的解释结论,以谋求法律的稳定性与正义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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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0):61-63
刑法学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该客体的准确认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在批判继承犯罪客体的各学说和分析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基础上,主张采用“简单客体+随机客体”的模式来重新释义本罪的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