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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 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 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 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 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832.
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833.
在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下,未区别对待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特殊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对"真实出售"的标准认定不清晰,证券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享有追索权这一投资者保护措施却可能违背"真实出售"的认定等问题,都在阻碍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本文将厘清这些问题,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立法、修法的建议,以期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环境。  相似文献   
834.
债权融资对债权流通的公示需求使得应收账款登记被纳入《民法典》,但应收账款登记规则能否扩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则存在疑问。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无论从法律文本、法典编纂的历史素材还是立法本意,都不能得出第768条得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债权的解释结论。若将其拓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将与债权转让通知在价值理念、制度功能和对抗主体范围方面产生龃龉。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因应收账款便于流通和登记的特性,转让登记在价值理念上偏重效率,以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功能替代,同时因债务人自身高度的商事注意义务和避免双重履行的内在动力而课以其查阅转让登记的注意义务,所以已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未经登记但已通知的应收账款则可适用现行规范中对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定,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一般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既未登记又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则应借助送达诉状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相似文献   
835.
隋璐明 《天府新论》2019,(2):112-126
从比较法上看,我国执行依据明确性的立法已经异化为执行立案的规范;从司法实践上看,执行依据不明俨然已经成为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妨碍执行的策略。这与执行依据不明当以迅速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功能相悖,而现有研究却没有关注到执行依据不明功能异化的现象,且不能为化解执行依据不明提供制度化的可操作的解决机制。通过分析,执行依据不明与将来给付之诉下附条件的执行依据及当事人不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无关系,而条件是否成就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实体法上的问题,不宜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性救济加以解决。当执行机构认为执行依据不明时,寻求原审判组织的解释进而明晰执行依据开启执行是为现有立法的原意之一,如果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结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通过将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裁定不予立案等的裁定纳入申请检察监督的正当理由,由此,实现对执行机构的事后监督,进而倒逼执行机构寻求原审判组织的解释。  相似文献   
836.
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综述当前我国立法的不足,可见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法律和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上,对于动产、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有必要根据其自身特质分别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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