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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际冲突影响本国关键利益时,作为冲突第三方的国家即使缺乏用于调停的资源和影响力且调停策略选择有限,也可能介入国际冲突并成为小国调停者。介入冲突后,小国调停者围绕实现本国利益这一根本目标,除提供调停外,还将依托其调停国身份,采取一系列务实的外交举措。小国调停者的介入在对消弭国际冲突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将对调停国本身产生复杂影响。俄乌冲突期间,由于以色列判断本国的国家安全、立国合法性、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受到冲突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于是选择介入其中。一方面,以色列的调停增进了冲突双方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其在调停过程中面向冲突双方的一系列务实外交举措,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所指涉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以色列的介入致使以俄、以乌、以美双边关系均面临不确定性,背后折射出以色列政局与社会的碎片化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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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国家并存、小国占多数是现代国际体系出现以来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客观事实和长期趋势。在权力规模和心理认知不同的情景下,由于力量和影响的差异,大国和小国之间会产生"不对称关注"。在"不对称关注"视域下,小国可以依靠平衡外交、集团外交、联盟外交、中立外交等多种外交模式来缓解其与大国之间的"不对称"局面,提高自身自主性。小国外交行为具有灵活性、道义性、制度性、等级性以及实用性等特点。依据小国外交的特点,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推进与小国外交的过程中,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摒弃"小国无外交""弱国无外交"的惯性思维和传统思想,理解小国心态,尊重小国利益和小国地位,树立"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意识,坚持义利兼顾以及和平、共同发展理念,关注小国外交理论体系的建构,促进形成大小国家命运共同体。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并非只指大国之间的外交,开展对小国的外交也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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