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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2.
孟子转述告子的"不动心之道":"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之言向来令人费解。这句话既然是告子表述自己所认为的达到不动心的修养之道,那么告子在这里的"言"、"心"、"气",都应该是指达到不动心的根据和方法,是有其针对性的,也即是从哪里入手进行修行,才可以做到不动心的问题。告子认为不动心的修养根据应该在与"心"、"气"相对外在的"言"。而孟子对告子的批评,并非误解告子的不动心之道,而恰恰是洞察告子的思想误区,指出告子对"言"、"心"、"气"的割裂理解是错误的,是不能达到真正的不动心的。不是孟子误解告子,而是告子不懂孟子。 相似文献
83.
基层政府为控辍保学直接诉讼家长的"官告民"案件已发生有三十年之久,其中2017年至2020年间,多地呈规模化发生态势.然而,整理分析案件发生以来的有关控辍保学诉讼案件报道和数据库中的判例,研究发现"官告民"取得立竿见影促学效果的同时,其夹杂的非常规操作始终未摆脱违法性,存在一定副作用."官告民"案潮具有较强行政执法权宜性,因此,在控辍保学基本任务完成后,"官告民"案应回归正轨. 相似文献
84.
为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中华民族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民族地区各界爱国人士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宣传抗战之伟业,捐资捐物并源源不断送达前线,成为前线浴血奋战将士的坚强后盾,有效地打击了日寇的嚣张气焰,为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了不朽功绩,成为今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见证。文章以档案中嘉木样大师《为宣传抗建告蒙藏同胞书》为例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85.
谶纬除过在题材、想象、虚构,以及叙事等方面影响了彼时的文学,尚在文学、美学层面“意象”的形成、演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作用不仅表现在文学实践层面,也体现在理论思辨层面.谶纬之天文、地理、人事、祥瑞、灾异等言说及其意义解读的“象告”与“言象”之言说方式不仅依托于《易》等汉代经学在哲学性层面,也在文学观念性层面引导人们加强对“意、象、言”关系问题的探讨,使得天人感应、主客交流的内在属性及观念性、想象性辨析趋于深化和凸显,从而完成了经由《易》之意、象、言,王充首次“意象”合用,荀粲、王弼之“言不尽意”论的过渡与铺垫,直至刘勰“窥意象而运斤”为标志的审美层面“意象”论破茧而出的演进过程,并具有了类似于后来章学诚所谓“人心营构之象”的含义.梳理这一过程,有助于深入认识谶纬、意象、天人等关键词以及汉魏晋文学从现象世界、经验世界到艺术世界赖以发生的媒介、过程和特点. 相似文献
86.
王彦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一句,论者或将之作为战国时期土地买卖的依据,或将之视为汉武帝推行算缗告缗政策的口实。本文认为,豪民虽崛起于春秋时代,但主要活跃在流通领域。战国至秦,商品经济空前活跃、杜会消费水平明显提高,豪民往往冲破官府对“名山大泽”的封禁令,从事盐铁等特殊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汉文帝后元六年的“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标志着春秋以来的“官山海”、“壹山泽”之策最后破产,从而把私营工商业推进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金时代。随着豪民赀产的积累,最迟到秦末汉初开始把经营领域拓展到农业,“用本守之”带来的豪民兼并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但这决非武帝“算缗告缗”的主要动因,依恃权势,预设圈套,敛取民财才是其真正居心。 相似文献
87.
南曹始设于总章二年,是唐、五代铨选考试的资格审查部门和尚书省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其主管官员称为判南曹,一般工作人员有南曹令史等。主要职责是把选人的报名材料与人事档案对照勘核,以决定留放。唐后期至五代,南曹有"锁宿"之制,专门对选人应试资格进行磨勘。 相似文献
88.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家庭成员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可以采用不告不理的规定,强调亲属间相互包容的价值,尊重被害人意愿。对于家庭成员间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既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并达成和解,尽量避免刑事法律的介入而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也可由司法机关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作为对加害人一种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89.
河南周口市郸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起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被称为中国政府“下告上”第一案,其宪政价值在于揭示了如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法治国家主要以法律机制解决争议,基层政权可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2)民主国原则当然包括次级治理团体自治自主的意涵;(3)上下级公法人间是内容确定的法律关系,公法人在特定情境中也是基本权之主体,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维护此种法律关系,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0.
《左传》隐公八年记载郑国公子忽"先配后祖"之事,历代经学家对此众说纷纭,持论不一。问题的实质其实是春秋时期大夫以上贵族阶层通行的婚礼礼仪问题。告庙的仪式与婚礼仪式并无直接关系,而庙见的仪式才是婚礼中必要的一环。春秋时期,大夫以上阶层的婚礼礼仪与士昏礼有所区别,尽管都有"三月庙见"这样的仪式,但是士昏礼中新妇到达当日便"成夫妇","庙见"只具备禀告先祖"来妇"的意义,而在大夫以上阶层的婚礼中规定"三月庙见"之后才能"配夫妇",因此庙见具有保证婚姻合法性的特殊地位,是大夫以上贵族阶层婚礼中尤其重要的一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