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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所见汉初政治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桂华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2 1世纪中国史学应该如何发展 ,这是史学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丰厚的史料积累、坚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的时代要求 ,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 :2 1世纪的中国史学将会有空前的发展繁荣。但社会的转型决定历史学自身将发生一次大变革 ,即将传统的历史学研究逐渐转向与其它学科渗透 ,构建历史学与其相临学科互渗互动、交叉融合的新学科领域 ,如中国法制史、中国人口史、中国经济史等正以旺盛的生命力迅速发展。但历史学是一门实证学科 ,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 ,对于秦汉史的研究 ,仅利用传世文献是不够的 ,考古资料、简牍帛书是其不可或缺的史料补充。刚刚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为研究西汉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民法原则及政治、经济制度提供了最原始的资料 ,更是研究秦汉法律的异同、联系及其发展变化的最好史料。此外 ,对于当时的司法诉讼程序、法令文书格式、历法、医学及丧葬礼仪也有详实的记录。本刊所编发的这一组笔谈 ,正部分触及上述诸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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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景帝中元四年发布"禁马出关"令。此禁令禁止体高1.36米以上,13岁以下的马匹出关;汉代马匹身高测量方法与现代相同,即耆甲到地面的垂直距离;由史书记载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可知,该禁令针对对象是境内关东诸侯国,而不是境外敌对少数民族;该禁令出台时间最早可追溯到高祖初年,文帝时期有所松动,景帝"七国之乱"后再度严厉执行,昭帝由于形势的缓和而废止;该禁令作用效果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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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分封的同姓王国,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司法权,职官制度与汉廷相近,有时也会比附汉律令进行定罪量刑,但并不意味着王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对此种种自治权,不宜过分夸大:无论是从名还是从实的角度看,皇权政治一直存在并占据上风,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也确定无疑。从朝廷颁行的律令看,汉法通行于天下,王国并非是法外之地,更非独立的主权国家;从汉文帝即位以来,朝廷对王国的控制与防范也在不断强化。秦汉之际,封邦建国屡屡再现,是封建观念意识的外在体现,同时也是尝试重建旧制的新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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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万进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1(5)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目鸟复攸广隼等狱簿>载录的秦代案例文书,具体反映了秦灭楚国的战争进程与秦时苍梧设郡的历史事实.秦令中称秦"所取荆新地",应指秦攻取楚之"陈以南至平舆"、"淮南"、"荆江南地"等地,是相对于公元前278年秦"越宛有郢"置南郡的楚地而言的;"苍梧"之地由楚入秦为郡,成为秦所取荆(楚)之"新地",不应超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抑或即二十五年王翦"定荆江南地"时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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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珂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27-28
本文以《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为底本,对简文中的数量词的拟补和释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商讨,以有利于简文原貌的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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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为我们更好地了解西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其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对《奏谳书》中的审判术语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知道这些术语在西汉法律中的意义,也可在语言研究方面纠正历代训诂和现代字典辞书中的缺漏甚至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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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汉高祖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二是汉武帝以后。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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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运环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65(6)
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张家山汉简《钱律》开辟了大一统国家货币立法之先河,对比此二种法律文书,结合考古资料、传世文献及历史背景,可以发现在货币法律文书文体、货币种类、货币硬件管理、货币换算、铸币权等方面,汉代货币制度较之秦代有继承也有修订,比秦律更加完善,为汉武帝时期货币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