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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39-146
引经折狱又名春秋决狱,是形成于汉代的一种司法方法。它以儒家经义(主要是《春秋》)作为评判案件的依据,强调原心定罪,在中国司法史上一度流行并影响深远。以现代眼光来看,运用西方盛行的本体论诠释学可以使这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方法被更好地接受与理解。具言之:引经折狱的断案过程,可以视为司法官与立法者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观点之间的视域交融;司法官为寻求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往往求助于特定历史背景下对典故的解释;在引经折狱中,汉儒的主体性与实在性得到了彰显并同历史情境之间产生了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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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以亩计征的田税征收方式——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战国授田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授田对象为全体人民;二是土地授予后仍归国家所有,被授予者没有私有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但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因此,汉初土地制度是私有制,汉代不存在战国授田制性质的土地制度。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稿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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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76-88
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然而,在《史记》《汉书》等传统史籍中,相关记述并不明晰。新近出版的《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一书,刊载胡家草场12号墓出土的近百枚法律简,为探讨文帝时的刑制改革提供了珍贵资料。通过将胡家草场汉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睡虎地汉律进行比较、分析可见:秦至汉初使用的黥刑在文帝时已不复存在。先前判处“黥为城旦舂”的场合,在胡家草场汉律中,有的改作“髡为城旦舂”,有的改判死刑。这一变化应是文帝十三年(前167)刑制改革的结果。先前“完为城旦舂”这一刑罚则在改革后维持不变,有助于对《汉书·刑法志》“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这一记载的理解。夷三族刑于文帝二年(前178)废除,在文帝后元元年(前163)重新启用,但适用范围收缩,对谋反的认定也更为审慎。将胡家草场汉律与《二年律令》比较还可看到,公卒、庶人等身份概念消失,地位曾介于民众与徒隶之间的司寇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徒隶,显示文帝刑制改革还伴随着身份制度方面的重要变化。根据避文帝刘恒名讳、夷三族律有无、祭祀上帝以及景帝即位时为文帝庙制作的《昭德》之舞尚未出现等情形,可以把胡家草场律典的修订年代大致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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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责任年龄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全民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在秦律中,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其具体标准及确切内涵等问题,尚未取得共识。云梦秦简的律文与传世典籍表明:秦律的责任年龄是身高六尺,相当于十五周岁;这个标准是完全责任年龄而不是限制责任年龄的尺度,并且适用于刑事及民事等不同性质的案件;它与《周礼》的有关记载大相逼庭,而跟汉律的相关规定则比较接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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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司寇"、"城旦舂"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历史文献中有关司寇、城旦舂等刑徒的记载进行梳理,并结合睡虎地秦简有关记载,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涉及到的司寇与城旦舂的使用进行的细致分析.可以看出,司寇的用法在性别上还不十分明晰;而城旦舂的使用不是严格以男子为城旦、以女子为舂,而是互有交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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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环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17-2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文物出版社于2001年11月出版发行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该书收录竹简1236枚(不含残片),内容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策等。本文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及时贤考释的基础上,就文字释读方面提出几点自己的想法。如脉书52号简:"凡征五,一征见(现),先<无>活人。"该简第18个字,整理者原释为"活"。从字形看,此字当为"沽"字,应是讹别字。正字当为"活",释文应作:"先<无>沽<活>人"。整理者直接释为"活",与简文字形不符。本文共考辨1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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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已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研究可知,西汉时期公法与陋俗之争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法律严禁民众的陋俗、制定法律要求官吏打击陋俗两个方面。西汉时期公法与陋俗之争具有使用的法律形式齐全、斗争内容全面、斗争不彻底等特点。西汉时期公法与陋俗之争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地方管理起着积极作用,但它并未根除陋俗这种破坏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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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1):61-63
本文是作者读张家山汉简《引书》之后的一些感想。主要就前贤时彦对《引书》的注解,如“有閒”、“僉指”、“卑”、“”、“寻”、“虎”、“”、“悔”、“”、“去”等进行比较、讨论和辨正,以期对《引书》的认识更加科学和明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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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彦辉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3-20
西汉时期官私奴婢的数量在历代王朝中是最多的 ,但就中国历史而言 ,奴婢数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奴隶制生产方式与国家各种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相适应的情况 ,同时也受历史传统和社会时尚的影响 ,并不直接反映一个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文明进化的程度 ,也不直接反映奴婢社会地位的实际状况。从张家山汉律有关奴婢法的内容来看 ,奴婢是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 ;生命得到基本保证 ,刑事责任相当于父权家庭中的子女 ;奴婢免良的渠道不限于国家诏免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代户继承主人的财产。由此可见 ,西汉时期由法律规定的奴婢的生存状况比之殷周有了很大改善 ,和希腊、罗马时代相比也不能同日而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