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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法官有实质思维和表象思维两种模式。前者以法官是否实际枉法裁判为弹劾标准 ,后者以法官表象化的关联行为和非关联行为是否表明其已丧失公信力、公正性为弹劾标准。就一般哲学观点而言 ,似乎应该采用前一模式。但前者面临法律的不确定性、违法者主观过错难以认定等困境 ,且可能严重损害法官的独立性。而后者 ,不仅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 ,在实施上更便捷 ,而且其由表及里的治疗手法更有助于促进法官全面守法习惯的养成。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 ,我们应该主要采用表象思维 ,而对实质思维仅作非常有限的保留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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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唯一可考的驸马状元——郑颢
自古以来,民间就经常把驸马与状元这两个词联系起来,好像中了状元就可以做驸马。实际上中国历代可考的驸马状元只有郑颢一位。郑颢是唐会昌三年的状元。本来他早有婚约在身,中状元后打算迎娶卢家的千金。可是这位年轻英俊的状元被皇上看中了,非要将自己心爱的女儿万寿公主许配给他,郑颢偏偏不爱公主,非娶与自己青梅竹马的卢家小姐。唐宣宗便让宰相白敏中说服他,白敏中费尽口舌,又多方威逼利诱,终于迫使他娶了万寿公主,婚后两人生活得并不幸福,后来郑颢多次弹劾白敏中,幸好唐宣宗自知理亏,替白敏中压下了弹劾的奏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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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吏治思想探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恒新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86-91
康熙是中国封建帝王中最圣明的君王之一。他在自己当政的60余年时间内,为整饬吏治,端正官场风气,不遗余力地激浊扬清、奖廉惩贪、戒奢崇俭。他率先垂范,拓展言路,鼓励上疏,任贤用能,教吏安民,从而创造出历史上少有的活跃政治局面。康乾时期能成为中国历史上华夏一统、国泰民安的“治平之世”,就是他狠抓吏治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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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南朝时期,弹劾文化已经形成并趋于稳定。探讨这一时期弹劾文化机理是深入理解古代监察体制的重要视角,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阐释:其一是弹劾精神文化,两晋南朝的君主和大臣都极力弘扬弹劾精神,营造浓厚的弹劾文化氛围;其二是弹劾行为文化,君主通过各种制度手段规范监察官员的弹劾行为,增强其本身及弹劾实施的庄严性和权威性;其三是弹劾激励文化,君主从地位待遇及情感两个方面激励监察官吏,认同其职任身份,以刺激其敢于弹劾,更好地发挥监察效能。文章从多维度解释、分析两晋南朝弹劾文化,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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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文化传统、诉讼目的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大致可以将侦查结构分为纠问式与弹劾式两大类.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当前的侦查结构属于纠问式,其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缺少中立的裁判者、侦查人员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律师在侦查程度的结构框架内作用甚微.基于我国侦查程序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整体构建弹劾式侦查结构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其要件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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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弹劾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弹劾制度在两国的宪政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制度生成及其运作等方面比较分析两国的弹劾制度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两国弹劾制度的渊源关系及其在各自弹劾实践中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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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南宋淳熙年间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绍兴府尤烈.淳熙八年(1181)七月,朱熹被荐举为浙东提举茶盐公事,专事赈灾,十二月到任,至次年九月罢官奉祠.任上采取了切实的赈灾举措,但由于受到朝廷和地方的多重阻力,收效不大,最后遭到罢官的下场.然而朱熹赈灾成功和其道学人格使朱学在浙东产生了很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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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宪政的弹劾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卞慕东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弹劾制肇始于英国,与议会制的形成和发展相伴随。其理论根基是“分权与制衡”和“议会至上”学说,继英国之后,美、法、德、意等国纷纷效仿。由于各国政治制度的运作程序、文化背景和观念形态有所不同,因而决定其被弹劾的对象、行为,弹劾案的提起、审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不尽相同。弹劾制作为议会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在经历了理论上的挑战和事实上的冲击之后仍保留至今,并对维护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抑制权力腐败,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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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宪法框架由弹劾权的行使、弹劾的标准、弹劾程序和弹劾总统的法律处置四个主要方面构成。尽管迄今为止美国启动的四次总统弹劾程序无一成功 ,但这并不意味总统弹劾制度形同虚设 ,而是说明一旦总统可能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或轻罪”时 ,它就会运作起来 ,显现效用。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之所以能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一以贯之并形成良好的运作机制 ,主要在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蕴涵的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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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高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3):331-335
弹劾制度是西方宪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理论上分析,弹劾制度由三要素组成,即行政性要素、立法性要素和司法性要素。行政性要素:弹劾权性质的行政性;立法性要素:立法机关的主导性;司法性要素:弹劾程序的准司法性。弹劾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救济的填补功能、监督的指向功能和制衡的补强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