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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绿叶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作为一种补助证据,弹劾证据旨在争辩证据之证明力。弹劾的对象包括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可信性,但一般将其总称为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我国刑事证据法吸收了英美证据法中基于偏见、感官或精神缺陷、具体的矛盾以及前后不一致陈述这四类弹劾理由,考虑到实体真实主义和证据能力附属化之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我国宜将证据之证据能力纳入弹劾理由之范畴。与交叉询问相比,我国律师更善于通过提出旁证的方式来进行弹劾。法庭对于弹劾证据之审查判断主要侧重其可信性和真实性层面,而且"新法定证据主义"对法庭审查判断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确立的弹劾证据规则对于提高律师之辩护质量和保障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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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制体现了代议制民主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我国有必要借鉴现代西方的弹劾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尽快建立起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弹劾制。它对完善我国现有的权力监督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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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志军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8-106
唐代弹劾文是唐代监察制度与文学结合而形成的奇葩。唐代文学研究中对弹劾文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究其原因,盖因学术界对于古代文体的研究相对不足,弹劾文本身也不是一种纯文学性的文体。从更为开阔的视野看,唐代弹劾文兼应用性、文学性于一体,有着独特的文体学价值:弹劾文不仅有成熟的体式结构,也有相应的语言结构。弹劾文的起草体现着法律的尊严,甚至上升到国家意志,任何单纯的文学写作都无法与之比拟,唐代弹劾的动机、过程、专用服饰都充盈着浓浓的艺术精神。弹劾文不但对唐代文学风气、士子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而且在文体内部对于后代的叙事文学形式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唐代弹劾文研究具有特殊的文化与文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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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152-160
御史"关白"制度肇始于唐,终结于宋。从成因上看,御史"关白"制度在唐代主要受宰相专权及宦官秉政的影响,宋初以降,君主独裁政治的进一步发展、"以文治国"的理念思维、"务行祖宗之法"的意识形态乃至宋仁宗个人对台谏的倚重使"关白"制度走向终结。"关白"制度为皇权政治和官僚政治之"变异",必将在皇权政治和官僚政治的进一步成熟后退出历史舞台,使御史职能之运作回归常态,此即御史"关白"制度之演化逻辑。藉由暴力潜能、意识形态、知识存量、特定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四要素,便可解析其历史动因与演化逻辑。对北宋时期的台谏政治和御史弹劾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丰富对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解,为当下的制度建构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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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季萍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南京国民政府的监察制度是以孙中山先生的监察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监察权具有独立性、广泛性、权威性等特点,制度设计较为完备,值得借鉴。但认真考察这一时期的监察实践,会发现其立法的设计与司法的现实相去甚远,法律制度不过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南京国民政府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实际中的监察机关并没有什么建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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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我归罪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由该项原则所衍生出来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经过不断的发展,成为维护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承认沉默权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是法制的人文关怀不足在刑事程序方面的具体体现.法制文明的进步和国际化的趋势要求我国立法确立沉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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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是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创设的政府最高监察机关。弹劾权是监察院的最主要的职权。通过对弹劾对象(被弹劾人的官阶、职务、所在区域)、弹劾原因、弹劾结果的统计,可对监察院弹劾权的行使情况做一个明确和具体的分析,说明监察院的绩效,并折射出监察院制度创新的成与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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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天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6):8-11
监察制度是对行政权力实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政治制度,是政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同民族国 家的监察制度有其共同点。但是,中西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不同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两大不同体系的 监察制度。因此,这两类监察制度在产生的时间和结果,行使监察权的主体和客体,所依据的理论,实施程序和惩 处方式,以及制度的性质诸方面存在各自的特点。比较中西古代监察制度,对建设我国当代的政治文明具有深刻 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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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高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3):331-335
弹劾制度是西方宪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理论上分析,弹劾制度由三要素组成,即行政性要素、立法性要素和司法性要素。行政性要素:弹劾权性质的行政性;立法性要素:立法机关的主导性;司法性要素:弹劾程序的准司法性。弹劾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救济的填补功能、监督的指向功能和制衡的补强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