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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徐峰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45-50
通过回顾《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等立法以及航运实践可知,海上强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一方面是海上运输法吸收了民法理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国际货运公约的制定已放弃了全面统一的旗帜,将一些任意性的规定交由双方自行决定,从而实现了有限度的统一。基于此,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号召下,我国的海事立法需立足于"求同存异"的战略考量,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则,从而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法"立法作好准备。 相似文献
472.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相似文献
473.
在我国制度背景下,中央企业基本都采用集团化的经营模式,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治理的焦点问题.基于我国中央企业强制性分红政策所提供的契机,以我国2004—2018年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强制性分红政策的公司治理作用.研究表明,随着强制性分红政策的实施以及收益收取比例的逐步提高,央企上市公司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得到了改善.进一步研究发现,集团内部权利分配方式影响了强制性分红政策治理作用的发挥,即相对于"先子后母"企业,"先母后子"企业强制性分红政策的治理效果更好.因而,适当提高强制性分红比例、加强集团母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有效缓解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提高公司价值. 相似文献
474.
马得懿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96-108
海商法典演进中呈现出勃兴、扩张与简约的趋向。海商法法典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体系演进中一直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体制。作为提单或者运输单证所证明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迥异于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典内部体系下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立法例存在瑕疵,这是由《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本质和范围决定的。作为海商法典体系化中衍生品的民族性,为理解内河航运纳入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了合理路径。因此,通过规范配置等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的革新,厘清和重构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475.
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律师辩护全覆盖迎来契机。但囿于“法律帮助”的有限性,应警惕以“法律帮助”取代“辩护”。有必要在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中重新审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结合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经验,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科学设计。原则上应当以经济困难作为适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标准,合理界定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积极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结构性改革,着力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型。 相似文献
476.
陈聪聪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3):46-49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完成举证任务,检察机关需要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性质界定尚存争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性质亦未形成统一意见,导致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性,造成取证效率较低,影响诉讼的进程,致使保护环境公益这一目的难以实现。对此,应赋予检察机关限定强制性调查取证权,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促进取证顺利完成,从而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477.
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制度变迁的效率无不与政府息息相关,政府的性质将直接影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绩效和决定其成败。“扶植型”、“掠夺型”作为两个对称的理论概念,反映了两种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政府的基本行为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