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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中以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研究为焦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世界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了比较,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大陆法系模式,强调行政机关拥有大部分行政执行权。第二种是英美法法系模式,强调行政强制执行权绝大部分被司法机关享有。第三种模式是日本模式。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相关争议观点。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以及棘手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32.
强制清污费的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宝根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3):16-19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的重大污染损害,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于该强制清污产生的费用(即强制清污费)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较大,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从一般观点对比入手,依据非行政费用性、民事法律性和立法趋势等方面,最终得出强制清污费的民事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33.
黄忠顺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5-14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逻辑起点是民事权益的有效司法保护,保护路径为由抽象的民事权益确认到具体的民事权益确定,再到实际的民事权益实现,实质是将静态的"权益宣告"转化为现实的"权益确定",再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权益实现"。该立法应当以程序利用者为中心,既要抵制实务部门的本位主义倾向,也要避免列举域外理论或立法例来代替实质性论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不仅应当妥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应当防止未经正当程序保障且不具有主观可归责性的主体被随意卷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当贯彻效率、人道、安定3种价值理念。贯彻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三大价值理念的关键在于:在执行权利义务配置方面坚持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在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方面突破间接执行补充性原则、在执行标的物确定及变动方面妥善协调3种价值理念、在执行救济方面确保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人可以迅速摆脱执行困扰。 相似文献
134.
外观主义以牺牲真实权利人利益的代价保全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从外观主义理论的演进历史来看,外观主义保护的是交易产生的法律行为。这不仅使执行程序建构有关外观主义的规则不具备理论基础,也决定了外观主义相关规则的运用应以“限制”为基调。《民法典》中体现外观主义的规范正是以此为逻辑,对其核心构成要件“善意”,根据不同类型的外观事实,结合交易习惯、交易场景进行判定,从而明确严格的适用条件,达到审慎适用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5.
破产撤销权是规制债务人行为,防止债权人获得不公平清偿的制度.在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获得债权清偿.对破产临界期内的强制执行行为能否行使破产撤销权,涉及破产撤销权是否可以规制债权人行为的问题.破产临界内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需要在撤销方式、可撤销情形以及债权主观意思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36.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终极目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为达到利益最大化目的以名为自然人或股东为贷款人实为公司向其他企业贷款并为该自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日趋增多,笔者结合在公证工作中的体会浅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公司、股东权益维护。 相似文献
137.
138.
139.
美国强制执行中的补充程序,植根于衡平法,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替代债权人诉讼之责。其主要功能是发现判决债务人的财产,将不适用于执行令程序的衡平法上的财产利益用于金钱判决的给付和取消欺诈性财产转让。该程序主体由询问债务人听证和法院的命令两部分组成,内部诸要素之间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推动金钱判决的整个强制执行程序有效运行。该程序注重发掘当事人各方的潜力,事半功倍地解决查找判决债务人财产的关键问题;兼顾判决债务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富有灵活性,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这些都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