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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观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两性关系特殊性的影响,"婚内强奸"行为一度被排除于犯罪的范围之外.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已婚妇女对丈夫仍然享有性的自由和权利,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被刑法规制,并且在刑事追诉上宜采用自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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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学坛》2019,(6):20-25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份乞鞫文书,整理者命名为"得之强与弃妻奸案",完整记录了一件强奸未遂案的复审情况,其中包括"得之"(人名)和其前妻"■"(人名)对案情过程的陈述以及案件发生地当阳县及其上级机关审案人员对该案件的审讯及复审结果。以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这一案件发生及判决的全过程,可以对秦汉时期"弃妻"的权利及强奸未遂案判决的法律适用有全新的认识。据此推知,在秦代,"弃妻"离开夫家以后,极有可能成为单独的女户,与前夫之间不再有紧密的法律关系,而"弃妻"之子也大概率会归母亲抚养。另外,对于强奸未遂案,官府并没有专门的法条维护受害女性的人身权利,更多的时候可能是不追究或比照和奸、斗殴案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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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全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97-101
随着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发生了变迁。强奸罪的保护法益由社会风化变更为性的自主权。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包括男女两性。丈夫身份已经不能使婚内强奸行为合法化,对于违背配偶意愿而强制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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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玉庭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3):22-27
能否在强奸罪中评价婚内强奸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 ,刑法理论对此存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强奸罪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 ,包括妇女的性权利及社会的性秩序 ,婚内强奸虽然侵犯妇女性权利 ,但并不侵犯社会的性秩序。婚内强奸因缺失强奸罪客体要件而不成立强奸罪 ,对此行为应在伤害罪或虐待罪中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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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72-77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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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宇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强奸再现》是格雷戈里·马托辛关于强奸案及庭审互动研究的力作,是研究法律语言学的必读书目之一。格雷戈里·马托辛将强奸案的研究放在结构化的大框架中,揭示了强奸的社会机制;采用会话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语料进行实证研究;将强奸研究纳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框架中,揭示了法律、语言和社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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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法中强奸罪立法之新趋向及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女权运动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影响,人们对强奸罪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改变,反映在域外立法中就是:调整强奸罪的归属,取消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的性别限制,扩大强奸罪的行为方式以及肯定婚内强奸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立法不仅滞后于时代,而且也不利于真正保护公民固有的性自主权。因此,笔者有必要借鉴域外强奸罪的立法范例,以完善我国相关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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