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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志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7)
"婚内强奸"是否应该入罪在我国目前争论得很激烈,其实质是婚姻中性自主权与同居义务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性自主权应该成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然而,夫妻双方互负同居义务也是维系正常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由此便发生与婚内性自主权的冲突.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是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性自主权,丈夫不得强迫妻子性交,否则以强奸罪论处;同时,不履行同居义务可作为法定离婚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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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09,(11):50-51
《楚天金报》2009年2月15日报道,武汉市汉口复兴新村的冯某长期在西安工作,怀疑留守在家的妻子有外遇,于2009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将妻子杀害!据《楚天金报》2009年8月29日后续报道:8月28日,这起情杀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自杀未遂的冯某当庭仍称"很爱妻子"。无独有偶!在江苏昆山,丈夫工作外派,留守在家的妻子突然与好朋友"有染"了!妻子到底是自愿与朋友通奸的,还是被逼无奈失贞的?丈夫心中有了一个结,一直隐隐作痛。为了检验妻子的忠贞,这个男人最终"亮"出了菜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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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强奸案件常常伴随有强制猥亵行为,但是司法部门及理论界往往以吸收犯予以定性,对强制猥亵行为不予评价,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本文针对理论上的观点分歧和实践中定罪标准的模糊,提出强奸案件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该视情况独立评价的观点,以消除理论之争与实践之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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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强奸妻子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我国<刑法>的处罚对象.否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陈旧落后的,但其指出的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的特殊性如取证困难、婚姻关系的存在等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婚内强奸的刑事处罚应该区别于普通强奸罪,可采用自诉原则,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强制罪,对婚内强奸行为按照强制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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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全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4):97-101
随着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发生了变迁。强奸罪的保护法益由社会风化变更为性的自主权。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包括男女两性。丈夫身份已经不能使婚内强奸行为合法化,对于违背配偶意愿而强制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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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后竟接受"补偿承诺"诱惑,背着男友成为强奸者的情妇蔡雄英1991年3月出生于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一个普通农家,家中有一个兄长,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2012年5月,蔡雄英即将大专毕业。由于母亲体弱多病,父亲手臂又有残疾,她决定回家乡求职,以便日后照顾父母。然而,蔡雄英在求职路上却屡屡碰壁。就在她十分苦恼时,曲靖市一家快递公司录用了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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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隐蔽的性暴力,"婚内强奸"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国内关于"婚内强奸"的诸多学说之中,似乎唯有"有条件肯定说"与"两罪说"能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求得平衡。而在经历了由"非罪"到"罪"的转变之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多数将"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之。在我国法治发展之背景下,"婚内强奸"的确有别于"普通强奸",但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无论是立于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婚内强奸"都实难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由而肯定强奸罪之"丈夫豁免",故我国刑法第236条当对强奸罪作出完善性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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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