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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 《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纪实)》2009,(2):45-47
2008年9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寺儿沟派出所接到一名年轻女孩的报案,称有人对她实施了迷奸。随后,警方根据她的证词和所提供的证据迅速拘留了3名犯罪嫌疑人。让办案民警感到惊讶的是,施暴者竟是兰州一位赫赫有名的千万富翁!而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有协助强奸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女孩的亲生父亲和哥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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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之所以为罪,是因为它是对性秩序的最大触犯;强奸之所以严惩,是因为它严重侵犯了男性的性产权。传统社会是男性同性博弈,因而性权利是单向的,逆强奸之所以无罪,是基于两性博弈的结果。随着生育与性的分离、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现代社会演进为男女两性博弈,因而性权利是双向的,逆强奸不为罪不仅仅侵犯了男性的性权利,它还同时侵害了女性的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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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4):413-418
性欺诈不能类比为财产欺诈,因为并非所有的欺诈性交都构成犯罪,而只有其中最严重的欺诈行为才构成强奸。欺诈型强奸只包括对行为属性的欺骗和冒充丈夫或情人的身份欺骗,而利用宗教和封建迷信、以结婚为饵、隐瞒疾病等方法实施的欺诈性交,都不属于欺诈型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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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合俊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20(3):20-24
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时间内,人类的妇女被建构为性的客体和性的物,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传统强奸法否认妇女的犯罪主体资格.现代强奸法确立了妇女的犯罪主体地位,意味着妇女从物到人以及从性的客体到性的主体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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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是中外战争史上骇人听闻的暴虐事件,诸多作家以小说的形式对之进行了书写。然而,目前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文学研究却相当薄弱,还停留在单个作品分析的阶段。因此,有必要从民族国家观念出发,对中外小说中的南京大屠杀进行整体研究。中国作家、日本作家、华裔和西方作家以不同的话语立场参与了南京大屠杀的讲述,他们对日军暴行的解读或侧重“大屠杀”,或侧重“强奸”;在写法上则有“将军写法”和“士兵写法”两种。中国作家把大屠杀当作中国人的劫难和抗争来叙述,在观念上存在整体民族主义和阶级、政党民族主义的区分;日本人的小说既包含真实呈现和历史反省的成分,又对中华民族进行精神虐杀;美籍华人和西方作家的小说充盈着宗教情怀和对人性、生命的反思,但受制于西方中心主义,把大屠杀演绎成西方拯救中国的故事。近年来,为秦淮河妓女立传、为外国传教士大唱赞歌的故事模式,引领了南京大屠杀叙事的潮流,值得我们注意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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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霞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5):15-18
近来,幼女"产婴证奸"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一方面凸显了我国救助机制的缺失,实现正义的代价过于高昂;另一方面还引发了一些现实问题和法律难题。针对这种状况,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相应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对这一群体的普法及性教育,培养其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产婴证奸"现象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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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4):79-83
家庭内基于性别而发生的暴力行为在20世纪中叶以后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女权主义在其中的推动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女权主义从女性经验出发的研究视角与方法揭示了家庭暴力现象(包括婚内强奸行为)对女性应该享有的包括安全、平等、健康等在内的基本公民权的严重侵害.女权主义认为,为了消除人类所有形式的暴力,家庭暴力现象必须在最大范围内被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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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玮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5):103-107
中西方法制发展史上都曾经历了或者正在经历一个"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理论与实践演进过程。而"婚内强奸"犯罪化也正是我国法律界尤其是刑法学界热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存在着众多观点。对于这场学术之争的评述以及对"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基础的批判性探寻,可以有助于求解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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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交行为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迫妻子性交的行为,包括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和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婚内强迫性交行为不等同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婚内强奸。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由婚姻法和伦理道德调整;对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刑法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罪名可确定为婚内强奸罪,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