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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主要是平衡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对个体利益、区域利益、社会利益等主体性利益进行协调。因此,有必要将环境司法中需要衡量的利益采用“主客二分”的方法分为客体性利益与主体性利益。对客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紧迫利益优先保护”、“容忍限度”为基本原则;对主体性利益的衡量以私益服从公益为一般原则,以比例原则的适用为例外。总体而言,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思路是,先对客体性利益进行横向的比较与权衡,再对主体性利益进行纵向的比较与权衡,通过对冲突利益进行纵横交错的立体化比较,做出最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612.
613.
段宇衡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9):64-74
围绕如何处理防卫伤及第三人的案件,主流学说间对立激烈,但均未能全面评价案件中存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第三人”三方关系,难以提供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在解构防卫的对象要件后,原本对防卫结果发生对象的要求可以纳入防卫限度,“对象外的防卫过当”宜得到承认。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也契合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需要为过当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规范本质,具备形式与实质根据。在具体审查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应基于打击错误的理论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其次,若认定过失,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其间,应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身份核查、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的适用可能性以及第三人行使防卫权的限制。至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情形,应根据故意的不同形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14.
原刑法第17条第2款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这一表述有缺陷,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新刑法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改动有三:(1)在“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二字;(2)改“不应有的”为“重大的”;(3)改“危害”为“损害”。这一修改被认为是刑事立法的进步,受到广泛好评。但笔者认为,除将“危害”改为“损害”具有合理性外,修改的基本方面值得商榷,总的感觉是当改的未改,已改的难说是进步。一、保留“正当”二字有… 相似文献
615.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149-160
防卫意图是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运用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可以补强防卫意图的证明。品性与行为之间具有相关性,所以被告人面对具有暴虐品性的被害人,往往会产生恐惧、紧张、愤怒等情绪。重视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运用,既可以补强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可以从防卫意图上解释“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题。加强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研究,这既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精神的要求,也是对不良品性的贬损,有利于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616.
庞弘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164-171
在文学理论中,“阐释的边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命题,它不仅指认了意义的确定性状态,还将触及伦理学这一同人类生存紧密相关的领域。首先,对阐释边界的捍卫,意味着对创作者及其表意逻辑的尊重,同时有助于阐释者保持平等对话的尊严。其次,阐释边界涉及自由与限度的纠葛,它使人们直面自由泛滥所造成的精神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对规范和秩序的重建。再次,阐释边界还将唤醒阐释者的责任感,使之不再流连于感官化的愉悦,不断为人类寻找相对稳定的精神根基。伦理之维使阐释边界呈现出更复杂面向,同时也为研究者开辟了反思与追问的更丰富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