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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2.
国际私法总则的构建必须采取体系化方法,这样才能使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价值理念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始终,从根本上克服国际私法总则规则分散、缺失的弊端,有助于保证国际私法规范的稳定性。国际私法总则体系的构建标准主要有:内容标准、价值标准、逻辑标准。我们必须在比较各国国际私法总则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际私法总则体系。  相似文献   
103.
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总则的取舍及其原因 ,结合我国法律实践和当代民法典的发展趋势 ,分析了未来我国民法典中设立民法总则的有关问题。文章认为 ,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总则。民法总则的内容应来自对现有民法通则的增删损益。文章提出了自己对我国未来民法总则体例的设计。  相似文献   
104.
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从权利主体看,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将明显有违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从权利类型看,"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只有7种,一般人格权也只需要一个条文就可解决,不需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权利的性质看,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人格权法不必包括人格权的得失变更的规定,条文数很少,不足以独立成编;从权利内容看,人格权的权能更多地体现为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妨害,内容单薄,难以独立成编;从立法技术看,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要求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排除在法典之外,避免人为地增加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因此,人格权法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105.
《求是学刊》2015,(4):84-89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创设的立法例,200多年来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借鉴,成为大多数民法典的立法通例。20世纪初叶,我国清末西法东渐,变律为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依照我国古代立法习惯,创设了法例制度,用以概括民法适用规则,并被民国民法所确立。1949年之后,我国的民法草案及《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法例规则,民法适用方法欠缺,导致民事司法不统一。制定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坚持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例制度,明确民法的一般适用方法,对于统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06.
在民国时期湖南的坟山案件中,风水习惯被广泛地运用,并有力地推动了纠纷的解决。这与当时的社会观念、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制度密不可分。新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了习惯的抽象法源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法官对民事习惯的使用不足,相关的适用规则缺乏和审案标准不一等隐忧。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与检视,可以为中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加强对习惯的使用,开展服务于司法的民事习惯调查,同时对善俗与恶俗进行区分,尤其是要分清封建迷信和正常社会心理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7.
当前我国要尽快制定一部体系完整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首先必须讨论民法典总则的设立问题。设立总则是相当必要的 ,理由是 :总则的设立可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 ,使法典更为简洁 ;可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 ;更符合民商合一模式的要求 ;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便于法官做出解释 ,并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而有学者主张主体制度可以单设人法而不用制定总则 ,我认为此模式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很难用人法协调现代社会中的各类民事主体制度 ;实际上没有严格区分主体和权利问题 ;很难区分人格和身份 ;一旦设立人法 ,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制度将会只能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分别规定 ,这就必然造成法律规则的散乱。最后 ,总则的基本结构应当由主体、客体、行为和责任四大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108.
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在当今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债、债权、债权债务、债务等都是对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称谓。债权请求权的消灭,并不能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从债权在现代社会占据的优越地位来看,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  相似文献   
109.
编纂劳动法典,是新时代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劳动法典不同于现行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也不同于其他法典,首先它是领域性法典而非部门性法典,其次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最后它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劳动法典应按照这一制度定位,形成一个“总—分”结构的逻辑框架体系,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调整制度、劳动基准等内容;分则部分按照劳动关系的不同领域分编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编、劳动规章编、劳动保障编、集体劳动关系编、涉外劳动编、劳动监察编、劳动争议解决编。  相似文献   
110.
行政法成典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普遍共识和相应构型,而学界和实务界对一些部门行政法也有成典的主张,这使得行政法典总则既要对部门行政法作出回应,又要理顺与其的关系。行政法典总则与部门行政法典之间是控权性与规管性、高端性与基础性、整体性与局部性、个别性与一般性的关系。行政法典总则优先成典是更为理性的选择,通过成典,能够构造行政法体系、统摄部门行政法、完善部门行政法的理念和原则、形成部门行政法的执法体系和理顺部门行政法的适用。部门行政法成典则是相对有限的,要受行政法典总则体系、称谓、行文表述和适用规则的限缩。为了使部门行政法成典与行政法典总则保持逻辑自洽,应当避免概念使用雷同、规制对象重合、内容构造交叉、规范表述重复和调控手段错位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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