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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2.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代为履行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情形下,选择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前者是合同责任,后者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代为履行责任承担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实质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为了防止该责任承担违背代理制度本身的宗旨,法律有必要对某些情形下相对人的选择权予以限制。同时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无权代理人归责体系,法律有必要赋予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在不损及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协商权。  相似文献   
63.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64.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65.
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方式,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对该问题学界主流意见是:当诈骗的对象是财物时,如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就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66.
私权客体制度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应当将私权客体制度定位为私权主体的指向、私权的载体、建构私权体系的基础和私权一体化的支点。国外典型立法例和国内学者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建构私权客体制度的重要参考。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在私权的整体制度安排之下构建私权客体制度,准确、概括地表达私权客体概念,坚持私权客体类型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协调私权客体制度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67.
历经40年的大量环境立法,促成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的生成。然而,当前部门利益主导的分散式环境立法,造成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碎片化。为探究环境法体系化路径,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考察的方法,根据环境法规范的属性特征和环境法的生成演进历程,明确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和循环再利用法为环境法领域的主要范围。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的样态,检视与评价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实然构成,以找寻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中的结构性难题。参考域外环境立法模式与体系化趋势,为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方向提供指引,认为环境法的体系化是一项阶段性的立法工程。具体而言,近期先以现行的污染控制法、自然资源法、循环再利用法为基础,理顺和完善相关环境法律规范;中期环境立法规划是制定环境法总则,最大限度地统合相关环境法律规范;最后以环境法的法典化作为终极环境立法目标,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环境法体系,以解决当前环境立法的重叠、冲突等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68.
立法根据是指立法主体制定某一具体部门法的根据或基础问题,包括立法的法律根据与立法的事实根据。法律文本中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立法的合法性、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以及实现法的可操作性。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基础与依据在于实在法观念、立法体制状况以及立法权的来源。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在"立法根据"条款设置技术上存在位置设置不规范甚至缺失、语言表达以及逻辑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相似文献   
69.
刘春园 《理论界》2011,(3):73-77
刑法典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刑法典之文字的运用必须符合严谨、精确的规范性标准。本文对我国刑法典总则部分进行考察,从语法角度,归纳、总结出刑法典存在着文意表述缺乏精确性、语序逻辑混乱、表述歧义、成分残缺、搭配不当、句式冗赘、非书面语言的运用、标点符号运用错误八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各项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70.
对于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的结构主线,有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权利等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从权利关系的逻辑结构和发展顺序、民法总则的体系性和概括性以及权利理念的弘扬等方面考虑,应选择权利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主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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