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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92.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对于公司决议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应当将股东知情权瑕疵纳入到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范围,同时根据股东知情权瑕疵的程度不同,判断公司决议瑕疵的效力样态。对于当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瑕疵导致的公司决议瑕疵提起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从而更全面的保护股东知情权。  相似文献   
93.
看见老人摔倒在地是否去扶,竟然难倒了当代国民。并非我们丢掉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而是在社会环境复杂、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百姓面对维权、面对传统道德产生了错位的认识,才导致了如今善意救助的窘境。如何规范救助人的行为、如何保护救助人和受救人的利益以及如何解决善意救助中致人损害的情形,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笔者针对我国目前善意救助的窘境,以及善意救助制度的不完善撰写此文,为目前善意救助的窘境在法律制度上探寻出路,以此解决难住国民的选择题,让伸手救助他人不再有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94.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95.
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是本次立法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从二者之间的论争可以看出,争论的核心其实在于商法是否具有其独自的存在理念.从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以及日本法的考察中可知,其各自商法典的形成都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原因所致,并没有独特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现今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而言,探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已然没有意义.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不必制定独立的商法典,亦无必要制定过渡性的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96.
关于制定《经济法纲要》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经济法纲要》作为基本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广、稳定性强、法律效力高。目前制定《经济法纲要》是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经济法制度统一和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制定《经济法纲要》已具备了社会条件、法制环境和相应的理论准备。《经济法纲要》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和经济法责任。要制定好《经济法纲要》适应加强经济法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经济法纲要》拟订、建议与起草工作,并最终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与颁布。  相似文献   
97.
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草案中的监护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理念纳新不足,个别规定缺乏合理性,对成年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意定监护需求考虑不足,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结合我国监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监护改革的经验,确立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以及维持(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尊重(残障者)自我决定权的理念,明确监护的国家公务和社会义务性质,确定国家对监护的一般监督与最终监护责任,细化监护人资格、职责、意定监护开始等规定,增加监护监督、监护人拒任、辞任以及报酬的规定。  相似文献   
98.
从研究主体、研究主题、研究方法和发表载体等四个维度进行观察,我国新时代的行政行为法研究在广度、深度和宽度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就行政行为总论研究而言,假象行政行为、暂时性行政行为和私法形成性行政处理等范畴的提炼以及构成要件效力理论、行政程序重开理论的提出,彰显了知识增量的提升;就行政行为分论研究而言,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失信惩戒的定性以及行政协议、行政约谈、行政评级行为的探讨,预示着实证风格的形成。作为整个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引擎,行政行为法研究应从回归基础理论、聚焦行政处罚、回应规制新政和直面总则制定等四个方面展开,确保新时代行政行为法研究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99.
体系性原则意味着将刑法视为一个有机体,刑法内部条文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助性.依据体系性原则,刑法在协调性方面并不完善.总则与分则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诸如介绍贿赂行为单独成罪是对共犯规定的排斥、个罪中单位犯罪处罚模式是对总则规定的重复、一般缓刑与分则战时缓刑存在矛盾.几乎所有章节中都存在罪名归类错误,这制约了对罪名的准确理解.个罪之间的协调性差,这在两个传播淫秽物品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刑法修改中体系性原则着眼于刑法条文之间的形式对应和实质沟通,致力于提升刑法的整体协调性.  相似文献   
100.
《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对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应当着重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从而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主要包括民法法源,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对胎儿的特殊保护规定,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登记,清算,设立人、出资人权利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决议的撤销,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职务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以及民事责任方面紧急救助及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等民事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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