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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黄学贤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8(1):118-124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722.
723.
仲裁程序基于仲裁协议而进行,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无法参与到仲裁中,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侵害了仲裁第三人的诉权。应当正视对仲裁第三人的诉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赋予仲裁第三人诉权,以排除仲裁裁决既判力对第三人的影响。由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适用不能完全排除仲裁裁决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况且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仅限于纠正程序性问题,所以应当建立第三人撤销仲裁之诉制度,从实体上对仲裁第三人的诉求进行审理,从而全方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立法技术上,应当修改民诉法第5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增加一款,将仲裁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适用合议制、二审终审制等普通程序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24.
李艳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46-49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725.
王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5-48
从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害对象着手,分析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构成要件、应适用的责任制度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侵害的是受要约人的期待法益与缔约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法律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制度对其进行调整。其中,以德国法的模式尤为适合。 相似文献
726.
周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4(3):78-86
疫情背景下,有关网络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大量裁判案例显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偏差,亟需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制范围做出更加贴合时代需求的分析研究。在解释论上,应将“虚假信息”解释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非“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应将行为人的“实质恶意”视为“主观明知”的判断因素。在逻辑上,虽然“网络空间秩序”是“公共场所秩序”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宜将之上升为独立的刑法法益。因此,我们应将该罪中的“公共秩序”限缩解释为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在下次刑法修正时,立法者可以考虑将在网络中传播谣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明确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罪名。 相似文献
727.
728.
张居盛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随着合伙的蓬勃发展,合伙纠纷也日益增多,合伙诉讼显著增加。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合伙发展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第三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则确立了合伙诉讼中的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三人可以参加合伙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29.
段宇衡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9):64-74
围绕如何处理防卫伤及第三人的案件,主流学说间对立激烈,但均未能全面评价案件中存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第三人”三方关系,难以提供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在解构防卫的对象要件后,原本对防卫结果发生对象的要求可以纳入防卫限度,“对象外的防卫过当”宜得到承认。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也契合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需要为过当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规范本质,具备形式与实质根据。在具体审查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应基于打击错误的理论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其次,若认定过失,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其间,应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身份核查、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的适用可能性以及第三人行使防卫权的限制。至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情形,应根据故意的不同形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30.
邓恒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2):87-94
鉴于恶意申请专利对竞争秩序和机制的破坏,亟待对其行为认定和法律规制路径进行重新思考和梳理。通过解析恶意申请专利的本体论,探究行为发生的理论渊源和内在成因,将其定性为市场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对恶意申请专利做类型化研讨,将其进一步限定为利用现有技术、窃取他人技术、编造虚假技术提起专利申请的行为。由于专利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对恶意申请专利的疲软,遂以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为视角,分别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申请专利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从而有效弥补申请阶段的制度性瑕疵,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解释体系的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