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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债权融资对债权流通的公示需求使得应收账款登记被纳入《民法典》,但应收账款登记规则能否扩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则存在疑问。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无论从法律文本、法典编纂的历史素材还是立法本意,都不能得出第768条得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债权的解释结论。若将其拓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将与债权转让通知在价值理念、制度功能和对抗主体范围方面产生龃龉。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因应收账款便于流通和登记的特性,转让登记在价值理念上偏重效率,以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功能替代,同时因债务人自身高度的商事注意义务和避免双重履行的内在动力而课以其查阅转让登记的注意义务,所以已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未经登记但已通知的应收账款则可适用现行规范中对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定,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一般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既未登记又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则应借助送达诉状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相似文献
942.
土地抵押权为物权的一种,许多国家法律要求其设定必须经过登记。本文针对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关系,抵押登记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关系,抵押登记错误、遗漏与行政赔偿的关系,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943.
蔡镇顺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5)
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效果表明该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保证人监督和保证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鉴“对价”概念,完善保证合同制度;采用一般保证为当然、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的原则;抵押权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文章指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依据、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944.
试论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健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在登记的机构、类型、公信力和管理手段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欠。为完善这一登记制度,应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增加登记类型,明确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实行公开查册制度,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 相似文献
945.
一天,我与一位房产经纪人约好,下午3点到花园宾馆喝咖啡聊天,但她失约了。第二天,她打来电话解释说,昨天中午,带领一位客户在曼哈顿租房,业主与房客谈好协议后,去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结果搞到晚上9点,审查手续还没办完,客户不能进住。 相似文献
946.
许春英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5)
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商品房"一房二卖",保障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效力的界定尤为重要.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 条对预告登记做了相应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947.
知识产权担保类型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鹃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2):112-116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认定知识产权担保类型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是特定的有用信息,使得占有和准占有都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而准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制约了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登记的运用并不能说明知识产权担保应归位于抵押。与其把知识产权担保尴尬地列于抵押或质押中,不如将其单列出来,以控制收益为核心来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948.
王立志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中间省略登记在各国受到不同的待遇.我国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方面承认中间省略登记的效力,并赋予船舶所有权最终受让人以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但船舶所有权移转中间省略登记应当在适用范围、船舶所有权交易间隔期间和交易次数方面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949.
何易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28(4):8-12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就船舶物权变动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即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具体适用相关法条时,司法界对第三人予以了泛化认定,既背离了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意又动摇了物权的性质,引致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混乱、当事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例引入的登记对抗主义并非以我国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模式为基础,故对登记对抗主义中第三人的认定必须有所限制,应在坚持船舶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基础上,在个案中区分法律关系并结合举证责任等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950.
赵美珍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15-18
《物权法》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调整财产关系、保障财产权益的基本法,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对老百姓的财产进行全面系统保护的法律。《物权法》的民本性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尤其是物权观念的树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及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可以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凸显出《物权法》鲜活的民本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