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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自然人),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大酒店每月支付给厨师长包厨费,厨房工作人员技能、数量、工资标准等均由厨师长自行招用确定。职工陈某于2010年2月被厨师长招用为勤杂工。2011年6月,厨师长以职工陈某工作表现差等理由将其辞退。陈某一纸诉状将大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裁决大酒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庭在调查基础上认定如下事实:大酒店将厨房发包给厨师长王某,双方订立承包合同;大酒店不对厨房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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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7):104-108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不是不动产留置权和优先权,而属于法定抵押权;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竞合时,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其接受清偿的先后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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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无疑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能够及时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价款提供了新的司法救济途径。但现行相关规定中关于该权利的实现及限制等条款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矛盾情形,导致该权利的实现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对相关权利性质的探讨以及对法律、司法解释制定动机的解读,结合实务,对该权利实现中出现的适用主体、权利行使的先决条件、权利担保的债权范围、优先权与买受人权利效力冲突、权利的司法实现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就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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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就建设工程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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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按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是结合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并由此形成工程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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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可以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占有。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当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占有已竣工工程已成为通行的做法。然而分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国立法例,难以得出承包人享有此项权利的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不合理,应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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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天生桥冶炼厂为了扩大再生产.与当地农民熊某签订协议.将修筑冶炉窑的工程承包(包工包料)给熊某,并约定“在修建过程中,由于乙方(熊某)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熊某负责,天生桥冶炼厂不承担任何责任”。熊某承包该工程后.邀请了当地农民聂某等人从事炉窑修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干一天由熊某支付聂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