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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江西社会科学》2019,(12):169-177
"善意"是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但动产抵押善意取得过程中有"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和"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善意。"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属于缔约过程中的善意,其认定标准比较低,该种"善意"通过影响无处分权之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影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的善意"属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其判断标准较高,且动产抵押善意取得之客体有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之别,在判断善意时因客体之不同也有很大差异。权属有争议之动产也有被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可能性,这时也应对"订立抵押合同时的善意"与"抵押合同生效时善意"进行区分。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善意取得之动产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对抗原权利人和债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2.
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用列举和除外情形两个方面对抵押权标的范围作了界定。我国关于抵押权标的的范围的规定与国外立法最根本的区别有三个层面:其一,从我国公有制的国情出发,将土地所有权排除在抵押权标的范围之外;其二,考虑到国有企业不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现实状 相似文献
113.
姜军松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6(2):123-12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地位优于建筑物抵押权 ,且当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 ,应对后者给予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垫付款项请求权应当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14.
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观 点,进而澄清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其性质。以便能切实解决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承 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其优先受偿次序以及当前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5.
尽管中国《海商法》对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为抵押船舶投保没有限制,但各自对抵押船舶的保险利益的范围需要明确.针对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抵押权人约定为第一受益人的现象,需要界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当保险人依据抵押船舶保险合同赔付后,其可否对抵押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取决于代位权的基础是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116.
117.
姚其昕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81-85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118.
119.
120.
董斌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2):123-130
宅基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能扩充与重塑,在权能构造时应体现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定位,既需平衡好福利性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又需在恪守义利合一准则下促使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走向真集体主义,还权于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试点经验透射出农户退出宅基地受阻、宅基地出租在《合同法》规则中的缺位以及试点中的权能分置转让模式导致土地权源多元化等问题。有必要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应对实践难题,将宅基地资格权分离出分配资格权和行使资格权,农户可依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能转让出去获取收益;明晰使用权权能内容包含利用权、再流转权、抵押权、征收补偿权等,使资格权与使用权形成权利独立、相互配合的权利架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