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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如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已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定义,以代理人、缔约承运人等身份参与航空运输。不能一概将货运代理人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应当结合航空货运单、当事人间合同的具体规定、货运代理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货运代理人收取合同对价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运输企业才能成为缔约承运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明晰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32.
《国际公关》2011,(4):83-83
问题 中远公司是最早“走出去”的中国国有企业之一。但中远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最大的困难在于美国的立法体系。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中远因其国有海运企业的性质而被视为“受控承运人”。这使得中远在经营方面受到诸多掣肘,特别是在调整运费费率或新增运费项目时,  相似文献   
33.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航空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系的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和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构架,有意舒缓了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美国由来已久的华沙公约是否创设诉因之辩,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航空运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均持之有据,并通过法院判例反映出来。《蒙特利尔公约》于2005年7月在我国生效之后,我国面临此类问题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34.
中韩海商法在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立法例不同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的程序不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目的以及实践的要求 ,对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5.
《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是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基本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第87条和第88条都引发了很多问题。文章围绕着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和88条的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由此对《海商法》第87条、88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36.
论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分析了中国和欧盟有关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指出中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欧盟法律的可借鉴之处。同时考察了中国法院近年审结的有关航空承运人告知义务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对承运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详细讨论。文章认为,承运人应将与航空旅客运输相关的规定、行业惯例等以书面的方式,全面充分、清晰明白地告知旅客。  相似文献   
37.
《蒙特利公约》于1999年5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该公约制定十多年来在理论和实践当中仍存在一些值得争议、思考以及未回答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已关涉到作为航空旅客运输消费弱者一方根本利益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在此提出并作简要的论析,以促进我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8.
张爱丽 《南方论刊》2007,(11):77-78
本文介绍了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的承担主体、期间、归责原则,重点分析了现有归责原则的不足、国际上在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9.
该文初步探讨了国际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否必须为债务人所有的问题,认为《海商法》第87条的"其货物"应解释为运输的货物,同时对于无船承运业务下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赋予二者海上货物留置权,最后对无船承运业务下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0.
随着“欧盟市民权”概念的提出,欧盟开始加强对辖区内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的保护。而具体到航空运输领域,欧盟则是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这些条例涵盖航空保险、意外事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航班延迟取消时的补偿机制等诸多方面,体现了航空承运人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由于欧盟自身体制上的特殊性,上述内部规范条例实际上涉及与航空领域的国际公约的协调与竞合问题,从相关立法及欧盟法院的判决这双重角度对该争议话题予以分析,并认定欧盟在承认公约中诸多规则之余也存在实质违背公约精神的情况。这种对既有国际通行规则的继承与突破,在提高消费者保障水平的同时,也加重了航空承运人的运营负担,因而需要欧盟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其提供更多的合法性依据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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