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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包括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租船从事海上运输的人。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对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无船承运人能够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但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将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提单登记、保证金一同作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备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促使无船承运人积极参与投保此险种,以从根本上提高无船承运人的偿付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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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输法律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航空法学30年研究综述(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郝秀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27-35
30年(1979—2009)来,航空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研究著作、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都有很大成绩和进步。但是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研究还比较薄弱,航空运输法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需要创新,研究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层次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今后的航空运输法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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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29-136
双循环新格局对中国航空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飞机项目的确立及C919的研发成功标志着中国航空产业取得了质的进步。航空产业作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一项重要产业,理应是各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航空保险法治的完善可以为该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分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发现,中国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明显小于国际公约所作出的规定,且存在航空母法有待完善、仅规定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责任险立法缺失等不足。国际法因为其形成过程的国际交融性特点,更容易反映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因而具有可被吸收和借鉴的特殊意义。鉴于此,中国的相关立法可以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明确责任保险最低限额、保障被保险人权利的模式下进行同国际接轨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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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确立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和实际的,但随着航海技术及船舶管理科学的进步,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应逐步被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所取代.本文从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及国际立法趋势方面分析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向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转变的依据,并对我国<海商法>第51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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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要求凭单交货。但实务中无单放货却频频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本文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探讨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凭单交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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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有关国际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实例论证了《海商法》相关规定需要修改的必要性,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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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而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地关注托运人的责任,较少地关注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目前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探讨了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一般责任原则,并具体分析了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殊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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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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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林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4):72-75
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这两种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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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婷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从航空承运人责任发展史的角度观察,中法两国航空承运人责任的沿革与发展均以归责原则与赔偿限额为核心,但法国始终处于推动国际民航私法发展的地位,而我国则存在没有跟随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完成航空承运人责任现代化的现实问题。且中法两国在国内法与国际民航私法的关系上,以及国内法中民用航空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存在很大不同。法国对航空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对我国航空承运人责任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