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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模具生产工,所操作的机器早已过了检修周期,甚至已经不时会出现一些小故障,但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加之没有备用设备,公司一直让我继续使用。四个月前,我在工作中被突然脱落的飞轮击中右臂,导致七级伤残。而飞轮脱落是由于固定螺丝磨损严重,没有及时更换所致。事后,公司向我赔偿了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就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公司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含有精神损害性质,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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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适用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争议,本文对司法实践中有代表性的争议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目的在于促进关于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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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3月到东莞市常平镇一家公司任业务员的张某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业务经理许某对其谎称未婚,要求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并许诺愿意与其结婚。张某与许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便租房同居。5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催促男友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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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杰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8-90
社会应急事件中政府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法律特征,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其相应的功能和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把他们有机结合在一起,根据国外精神赔偿制度的实践和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逐步提高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减少损害赔偿,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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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了重大进步,不仅完善了赔偿程序、畅通了赔偿渠道,而且历史性地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使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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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不同的计算标准引发了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讨论和认定,作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对中国现存死亡赔偿金制度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设想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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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未颁布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各地法院分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针对地方性的指导意见,总结其收获和不足,在立法价值提升和深化、功能审视与定位、赔偿数额确定化和认定标准的人性化方面进行深刻反思.未来立法中除了在《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内加以细化和补充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在责任分担方面反思支配论和利益受益论,在排列体系上更加规范,在处理机制上更加灵活,同时要修订一系列配套的司法解释,并建立配套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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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珍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0-43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只是确立了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的范围,抚慰金的评定规则暂时还是空白。评定规则的缺失会导致受害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心理期待过高和实际抚慰数额的极不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评定规则的确立有难度但也具有可行性,在确立时应考虑其功能定位及排除个体差异因素。抚慰金的评定规则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导性的司法解释、采用类型化的处理技术——以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的区分为基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及社会调查统计法的综合运用来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