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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23-33
随着全球能源市场需求的增长,各国无不积极研究开发新能源。可燃冰是世界上能量密度高、储量丰富的新能源之一,其开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但可燃冰的开发存在着技术不成熟、规范不完善等诸多困难,还具有加剧温室效应、破坏生物多样性、引发地质灾害、跨界环境损害等环境风险。此外,权属争议和成本高昂的商业化风险,仍有待国际及国内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可燃冰开发的法律问题研究宜从项目准备、风险预防和事故治理三阶段入手,针对其可能引发的风险问题,在国际法层面上,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对其开发进行规范;在国内法层面上,结合各国经验,分析中国的可燃冰开发存在的问题,即专业性法律规范和环境损害的补偿机制的缺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总之,可燃冰的开发利用应以环境保护与能源开发的利益平衡为核心,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可燃冰开发的立法、改进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52.
徐磊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75-84
我国有证搜查还处于内部控制、自我约束和事后监督的阶段。被搜查者的合法权利不得不严重依赖于侦查人员搜查的文明程度。而无证搜查立法的拘谨与侦查实践的现实需要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我国搜查措施所存在的问题,显示出搜查措施对侦查机关的规范和约束力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对被搜查者权利的保障仍有所不足。我国不仅需要完善有证搜查制度,而且更需要建立和规范以同意搜查为核心的无证搜查制度,以追随刑事诉讼现代化之步伐,实现法治中国之梦想。 相似文献
54.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5)
生态损害赔偿金是救济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我国一些省市就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管理与监督、使用与审核等在政策或者立法层面作出了规定,但存在行政权力过度介入资金使用、资金使用程序不完整、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从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用途、资金使用与审核程序、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健全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5.
蒋廷黻作为战后中国善后救济事业的领导者,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的创建工作。在此期间,他先后参加了《联总协定》的签字仪式、出席联总成立大会、积极递交议案、参加座谈会、举行记者招待会和发表广播演讲等重要活动,并通过不同方式,阐述了有关的主张,包括联总的使命、战后中国的需要、动员美国多出力等方面。蒋廷黻为联总的顺利诞生及促使它对中国进行大力援助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6.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害的现象愈演愈烈,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以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5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及其相关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得到广泛确立,刑事立法却予以否定,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无论从必要性、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都应该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立法,完善对被害人精神遭受损失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以改变当前我国法律在该领域的空白现状,更好地保护公民精神上应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58.
59.
王艳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36-40
近些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广西龙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表明,重金属污染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它所留下的诸如公众权益如何维护、企业治污内驱力如何调动、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如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补偿等问题值得人们深入思考。要解决我国重金属污染问题,一要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与方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以有效应对现实中的重金属污染损害评估问题,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二要积极修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从根本上纠正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悖论,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内驱力;三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污染防治监管的法律责任,强化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意识,避免再现铬污染事件频发所呈现出来的非科学发展之痛;四要尝试在我国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在存在潜在环境事故风险的企业中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尝试实行符合市场规律、切合环保需求、体现社会公正的环境损害补偿性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