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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59-64
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的构建包含对程序和实体双重角度的考量。对于程序性排除标准之设定,以实物证据收集行为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判断基点;对于实体角度的排除标准之设定,则是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目标。不过,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中的对实物证据收集行为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之界定,表明其侧重于实体公正与惩罚犯罪目的之实现。可以认为,如何平衡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的价值追求,同时在强化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乃是未来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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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评判、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应首先依据法律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官需要用自由心证作为补充,依靠理性和良心形成内心确认。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对那些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来审理标的额比较大的、疑难的案件,可以采取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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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某些大型企业开出的“天价罚单”并不是反垄断法的代名词,其并不能反映中国反垄断法的真正实施状况.中国六年来的反垄断法律实践表明,反垄断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从分析实证主义的视角来看,这种不确定性是由反垄断立法无法限定反垄断案件的司法适用所导致的,但这种分析路径忽略并遮蔽了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事实上,是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导致无法通过立法规则制定来达致司法适用的确定性.立足于此种复杂性,从社会功利主义视角来分析,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与作为生成其背景的多元利益变动和多元价值平衡不可分割.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指引反垄断判决充分面对各种利益、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和选择,以达至实质的合理性.由此,中国反垄断法的未来应该更加关注法院的作用,构建全新的立法和司法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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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法定证据种类,其重要性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其与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如何兼容、如何有效地保障电子证据勘查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都是电子证据能否发挥证明力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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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公司职工陈某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6月,陈某上夜班时不慎掉入槽钢罐中吸入大量氮气后昏迷不醒。公司将其送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4万多元,但陈某未能苏醒,公司并不再为其支付抢救费用。陈某家人要求公司继续抢救,但公司称陈某是该公司临时工,除非陈某家属与公司签下"化工公司一次性付陈某家属25000元,无论陈某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关系"的书面协议。因救人要紧,急需巨额医药费,陈某家属在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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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70.
《东岳论丛》2016,(6):98-10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目标,这对于我国当前进入了瓶颈期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说具有重大的全局意义,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根本性挑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司法公正为最终目标,在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内涵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认清并谨记改革所应解决的核心问题,转变改革决策者与执行者不科学的司法观念,并且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一宏观而复杂的改革目标找准一个切入点,从作为刑事审判惟一依据的证据的取得与裁判这一动态角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从而落实改革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