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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2):84-88
排污费法律性质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同时,厘清这一问题也是从法理上审视费改税正当性的前提条件。在国内,一些学者只是简单的将其认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准排污税"。然而,通过排污费特征的分析、研究以及与不同经济手段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排污费更倾向于是一种"准目的税",因而,只有推行费改税才能实现排污费形式与实质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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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居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9):22-25
应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行政处罚、2010年排污费、贷款扶持、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五个因素对造纸企业减排行为具有显著的正面作用。因此,政府对造纸企业减排行为的管制应从五个方面加强:逐步完善行政处罚方式,加强处罚力度;做好造纸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加大谎报排污量、拖欠排污费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造纸企业减排投资的贷款扶持力度;加大造纸企业减排投资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大对造纸企业减排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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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独立环境税,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主要由排污费制度和融入式环境税制构成。排污费因其制度缺陷对限污治污的积极作用相当有限,而融入式环境税制将惩罚措施和优惠措施同时分布于各税种之间,不仅造成对一部分环境不友好行为重复征税而"惩罚过重",对另一部分不友好行为税率过低甚至未纳入征税范围而"惩罚过轻",而且也未对环境友好行为产生明显的正激励效果。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环境污染的应对措施及缺陷基础上,提出了将排污费制度和惩罚型融入式环境税制整合为独立环境税,并借助激励型融入式环境税制对环境友好行为给予鼓励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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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体超标排污主要限于缴纳超标排污费方面的规定,而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这一模糊化规定理论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危害性.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现行法规加以修订,将水体超标排污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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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与环保制度的矛盾与化解——以行政部门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锦前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6(4):54-59
排污费改革为环境税,将对现行环境保护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于环保部门。环境税开征将缩减环保部门的权限,改变其现有的利益格局。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妨碍环境税征管所必需的部门合作机制。部门间的专业分工也割裂了税收征管,增加了征管难度。对此,环境税立法应正视环保部门的利益,充分重视环保部门的积极作用,由此才能推动环境税制度和环保制度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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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征收排污管理系统是采用生命周期法和原型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发的.在系统界面设计中应用了外部程序接口技术、动画、选定技巧,在表格制作方面,解决了表格宽度与屏幕宽度的矛盾,对字体的行间距施行合理控制.应用了确认法、提示法等8种方法增强环保证收排污费管理系统的容错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