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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度、政府干预与资本结构选择——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本文结合中国制度背景,以包含2004-2008年间可获得连续相关信息的1076家在深、沪上市的非金融公司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为样本(总共5380个观察值),在控制相关变量的条件下,应用一系列GLS实证检验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政府干预如何影响资本结构选择,以及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资本结构选择之间关系如何受政府干预的影响.研究发现,(1)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水平显著负相关;(2)政府干预与债务水平显著正相关;(3)终极控制股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与债务水平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受政府干预的影响而变弱,政府的干预使得债务资本供给方(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会给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度高的公司提供货款,尤其是长期信贷资金. 相似文献
992.
民营上市公司终极股东控制与资本结构决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2005年中国269家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资本结构决策中存在的终极股东代理问题.研究发现,终极股东的控制权、制衡度和现金流权与受控公司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这表明,在受控民营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决策中,终极股东控制权比例和制衡度越高,股权融资给终极股东带来的控制权稀释风险越低,终极股东偏好股权融资;终极股东现金流权比例越低,终级股东承担的债务破产风险越小,终极股东偏好债务融资.研究结论一方面支持资本结构具有公司治理效应,另一方面证实了终极股东在资本结构决策中确实存在主动规避治理效应的动机和行为. 相似文献
993.
《管理世界》2019,(10)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引入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进行治理结构以及人才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变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提高国企的资产效率。然而,在国企混改的方案中,控制权如何安排,这是国企和民企都最关注的核心问题。云南白药的混改结果是云南省国资委和民企新华都共同控制上市公司,云南白药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不再保留国有企业的级别和待遇,其经营活动无需政府行政审批,可建立更市场化的决策和治理机制,公司的管理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最终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管理层三方利益统一。本案例从研究云南白药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历程入手,探究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为何要混改、和谁混改、是否转让控制权、如何定价、改革后的绩效等核心问题,并对国企改革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994.
公司治理溢价研究可以揭示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互动机理,不仅有助于深化和丰富公司治理理论,为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指明方向和重点,而且有助于投资者全面评估企业价值.而对公司治理的客观评价是公司治理溢价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本文在以往研究成果基础上,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评选结果为参照样本,给出了检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有效性的科学方法,进而验证了以DEA方法构建的公司治理效率值指标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利用联立方程模型对公司治理溢价进行研究,解决了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以2007年中国沪市578家A股公司为样本对联立方程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存在公司治理溢价,公司治理效率值每增加0.1,流通盘市场附加值就会有37.2%的溢价. 相似文献
995.
在我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背景下,对代表不同利益一致性的控制权私利的定性与作用进行了理论阐释,并以1998 ~2006年的数据为样本对代表不同利益一致性的控制权私利作用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1)我国的上市公司当中,存在超额控制权私利和合理控制权私利.(2)超额控制权私利具有侵害性质,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 相似文献
996.
针对已有的信用溢价模型只考虑了单一尺度的波动均值回复过程,从而导致的信息损失问题,提出了贝叶斯复合状态信用溢价模型,据此辨析不同尺度的信用溢价波动回复状态。利用不同剩余偿付期的中国企业债信用溢价指数序列,引入了基于混合正态分布的多步MCMC方法对复合状态模型进行贝叶斯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不同剩余偿付期的债券具有不同的异方差水平,均值回复过程可以区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趋势,并且分别具有不同的尺度维度;长期回复过程显示了序列的整体波动趋势,短期回复过程更细致地刻画了极值点的影响;与传统模型的比较突出了复合状态模型在拟合效果上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997.
998.
现实的权利不可能在法律文本中被完全界定,无论作为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抑或作为当事人之间交易性质的合同都存在空白、模糊甚至冲突之处,但在法律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中,最终会由不完全契约中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不仅仅是当事人)确定,因此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由剩余控制权决定的。为降低数据流通的交易成本,《民法典》明确将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却选择性地搁置了对数据进一步确权的问题。当数据权益无法清晰界定或者清晰界定的成本过高,依据机制设计的要求,通过对数据流通过程中重要环节、关键辅助环节或主要运用场景中的剩余控制权进行合理配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权利界定模糊的问题。由于决策信息成本的约束和政府激励手段的有限性,不可能通过正式制度将剩余控制权配置得完美无缺;而明确将某一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当事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依然是希望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种配置。中国目前关于数据权益保护和促进数据流通的规则选择已经走向“责任规则+管制规则”的组合模式,可以运用诸如标准合同、企业数据保护信誉机制、技术标准、数据资产和数据侵权赔偿定价机制等,对某些重要的剩余控制权配置予以明确,以支撑相应法律规则的... 相似文献
999.
董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3):86-95
破产立法未对企业“资不抵债”和“资大于债”情形进行区分,不仅赋予“资不抵债”情形下之股东重整表决权,而且将股权和债权进行同等保护,忽略了“资不抵债”情形下股权的特质和债权的优先性,造成重整中谈判的钳制成本和法院的强裁概率增加,降低重整效率。“资不抵债”情形下股东行使重整表决权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借鉴相关立法,明确重整中“资不抵债前提下股东无表决权”,并规定“经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具有强制变更股权的效力”,以恢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