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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宋修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Z1)
刑事被害人的艰难处境以及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缺陷,决定了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而且我国也具备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在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如下内容:正确确定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原则、范围及对象;国家应当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针对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不同情形,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相似文献
142.
傅国云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9(4):92
行政抽象命令不属于法律的渊源 ,但对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审判的意义不容忽视 , 它的存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的加强 ,行政权也会呈现出扩张的态势 ,行政抽象命令不可避免地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 ,包括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侵夺 ,以及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导致公权力的失控和滥用 ,从而使行政抽象命令的外部监督成为一个现实的议题。基于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抽象命令监督的非专门性和非职业性 ,法院对行政抽象命令的司法审查作用又十分有限 ,因此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宪法、法律的定位 ,应当履行对行政抽象命令的法律监督职责 ,以克服行政体系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衡。 相似文献
143.
张嘉军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7):64-68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能真正根本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检察监督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检察院首先应当对“法官思想型执行难”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44.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是法治的追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体现着民主与法制: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通过诉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通过检察建议和司法解释,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45.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54-160
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曲折发展,至今已成为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立法的先天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困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处境仍很尴尬,监督效果也大打折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何去何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深入分析了存在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监督的方式单一、抗诉后再审的周期过长等问题及主要原因,并提出了构建检、法权力平等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民行抗诉机制、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民事公诉机制等符合中国现实的可行性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希望对完善和发展我国民行检察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6.
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需要、轻罪渐次建构的现实,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三者共同催生了我国检察主导理论。但现有检察主导理论越发倾向“检察司法化”,具体表现为于外援引西方看似具有历史必然性的“检察裁判权”既有范式,于内泛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效用,以致撕裂“以审判为中心”和“检察主导”之间的客观联系。在中国司法语境和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构造之下,现有理论必然遭遇脱离文本的含义解读、诉讼模式的运行冲突、法治语境的制约失衡三重困境。因此,必须回归刑事诉讼结构本身,检察主导理论功能的证成也应遵循三个方面的要求:由权力分配的绝对走向功能主导的相对、从形式过程主导走向实质公正价值保障、从机械式程序衔接环节走向体系功能优化。 相似文献
147.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延续和保障。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与人民法院对其制裁不力,造成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却难以得以实现,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制裁作为监督重点,与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形成合力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意义至关重大。 相似文献
148.
目前我国检察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酌定不起诉权。酌定不起诉权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它的存在与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严重紧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应当适当扩大我国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149.
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相关人员的转隶,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成为亟待厘清的问题。纵观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中出现了专项适用、倾斜适用和软化适用等三个不同阶段。究其缘由,或源于特殊时期的社会管控需求,或源于我国长期重刑轻民的思维惯性。而本次改革,恰恰为检察机关的主业回归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在合宪性原则的要求下,检察机关的权能定位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已有的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两种法律监督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拓展调查监督、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等新兴业务领域,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本源定位。 相似文献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