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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王晓真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
当今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促使非转移占有担保成为主流,如何保证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大程度上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成为重要命题。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我国物权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亦不尽合理。以比较分析法为指导,文中对我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对于国外在区别对待抵押物、衔接善意取得制度、承认抵押物转让权等方面所作的顺应趋势的制度设计,我国物权立法不妨予以学习借鉴以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952.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世界由时间、空间和物质构成,时间和空间的速度完全对应。因此法律必然是时空下的产物,而法律的制作前的评估预测是其文本的前在时空,法律表现出的时空是法律的特质和风格,而法律必须面对未来形成前瞻时空,形成法律的时间律动。因此法律的本质需要运动,即修订和发展完善。以刑法为例,时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内涵在于规则之治——契约精神与保障人权。刑法空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法域冲突→习惯法之司法适用。而哲思路径的后端呈现为法不溯及既往→契约、逻辑与规则与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这样的路径。刑法之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的哲思,便如此在规则与空白之处对接,在明晰与隐含之间更新,在精确与含混之间成长,在枷锁与自由之间生生不息。不同种类的刑法的使用,必然彼此产生影响。这种法律种类的时空影响,虽无规则可循,但整体上说还是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相似文献
953.
在宪法权利水平效力理论谱系中,有直接水平效力与间接水平效力之分,宪法权利的间接水平效力是宪法权利发生水平效力的常态.根据宪法权利对私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影响的强弱程度,宪法权利的间接水平效力包括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和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以宪法是最高效力的法律为基础,将宪法权利适用于普通法,法院不审查普通法的合宪性,则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宪法权利通过审查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合宪性影响私主体,则属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混杂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和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则属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中国宪法权利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相似文献
954.
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砚涛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8(6):57-63
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极不重视,进而忽视了相对人行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相对人行为的效力基础是权利和法律。效力类型包括启动力、中止力、终止力、阻止力、影响力、产生力、强制力、支配力、形成力等。理论和立法必须在相对人行为效力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保持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955.
论行政规章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苗连营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行政规章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立法本身的疏漏,部门利益的驱动,致使行政规章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混乱。为此,本文认为应进一步具体界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明确行政规章的性质,规范行政规章的名称,以使我国正在孕育、形成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为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956.
试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宗璋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1):67-72
我国新通过的<合同法>用九个条文规定了"交易习惯"的适用.这里的"交易习惯"即指习惯法,其成立要件是第一,须有为人们所信奉的有法一样的拘束力的习惯存在;第二,其内容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在合同法中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补充合同法适用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适用的效力;解释合同标准的效力. 相似文献
957.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Z2)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958.
叶明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1):120-126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但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未予以充分回应,缺乏有效规范。应当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效力。公司内部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据推定力,通过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认定其具有股东地位,畅通实际出资人显名渠道。公司外部,应当明确股权的物权属性,“第三人”仅为信赖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对于非与名义股东直接就股权发生交易的债权人,不享有“第三人”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要加强对股权代持协议的规范,明确出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要式要件。 相似文献
959.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09-120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960.
王小元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4):161-165
文章从识别、传播、表现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视觉传达的传播功能的达成。从人们对物质功能的需要、品牌的内涵和商业价值、设计的个性与风格等角度探讨视觉信息的识别效力;从文化性和情感性分析信息传播的达成;从有效传达信息、视觉流程设计等内容阐明了视觉表现与信息传播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