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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是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教唆犯所起的作用如果比实行犯大,教唆犯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就作为从犯处罚。同时,这种观点也被我国的刑法典所采纳。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我国刑法的历史上,还是在西方的诸多理念中,对教唆犯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的。而本文的作者也持这样的观点,其理由将在下文中详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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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定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立法上的错位 ,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无所适从。本文作者认为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犯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即教唆罪 ,并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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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3(3)
限制从属性说以“责任应个别地考察”为根据,否定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的有责性为必要.然而,责任的独立性仅能够说明正犯的责任不是教唆犯责任的充分条件.教唆犯对正犯的故意是否具有从属性,关键在于明确教唆犯同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并非相同.从能否引起他人行为的难易程度的角度而言,教唆犯所体现的缺陷性态度较间接正犯更为强烈,由此可以说明教唆犯较间接正犯的性质更为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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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伟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5):101-104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性质问题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的黑暗地带.如何准确厘定教唆犯性质,成了刑法学人探讨的热点.教唆犯性质的研究,应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加以重新构筑.教唆犯在概念和罪名上具有从属性,而在成立及处罚上又彰显其独立性;二者孰主孰次,既无法也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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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铭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120-125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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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0(2):80-84
对于具体对象错误的归责——具体符合说以及法定符合说均存在缺陷,其争论源于所持的不同故意观;而且二者都过分强调了故意的认识因素,却忽视了意志因素,所以,对具体事实错误的归责应回归故意理论.而教唆犯之正犯的具体对象错误的归责也必须依据教唆犯的故意内容,同时还需结合共犯从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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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外立法和论著多数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 ,来为教唆犯下定义和讨论其成立要件的。我国立法规定 ,也为我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是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两个成立要件是 :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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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总则对共同犯罪之规定,虽较有争议,但论述仍有一定的系统性。而分则的规定,不仅较为分散,而且,理论界也很少对其进行分析。本文则是从概括性的角度,对分则中有关共同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理论分析,而目的正在于求得理论上的澄清和实务上的便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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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伟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6):36-41
基于教唆犯性质的二重性说,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者的着手为转移,只要教唆犯开始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教唆犯的预备犯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但要严格区别未遂教唆与独立教唆犯,正确理解刑法第29条第2款并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完善;教唆犯的中止的成立不仅要自动放弃本人的教唆行为,还必须以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