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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智逸飞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11+53
滥用数据爬取技术有必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但司法实务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皆以爬取行为避开或突破技术保护措施作为判定刑事不法性的依据,导致刑法保护对象发生偏误,也抽空了数据犯罪的法益保护内容,抑制了数据公共价值的释放。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建构数据安全法益,对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的认定要以在客观上侵犯数据安全法益,主观上对行为方式与爬取数据的总量、数据表征的信息内容存在明知的事实上进行。数据爬取行为刑事不法性标准的重塑可作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违反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之间构建适格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过渡,并可为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确立值得刑法规制的罪质。 相似文献
142.
鄢浩宇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73-90
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应从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出发,明确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需要的各项制度需求并建立系统性的制度框架,嵌入适当的法律调制以促进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面临制度规则不清晰、交易组织不健全、市场发展不成熟、治理监管不到位的现实困境。需明确数据的权益性质及权益归属原则,加强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及中介机构的发展建设,健全数据定价和数据交易相关规则制度,维护数据流通利用竞争秩序,落实数据流通利用安全保障,完善数据治理监管机制,从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视角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3.
【目的/意义】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深挖数据价值和普惠数据红利的重要制度设计。研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发现模式面临的发展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利用,进一步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设计/方法】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概念理论入手,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重要试点省市的最新动向进行考察,从立法、司法和学术层面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进行剖析。【结论/发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先进探索,需要解决法律依据缺失、安全风险较高、监管机制不健全和数据权属不明确的困境,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的顺利推广与发展扫除障碍。 相似文献
144.
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1):12-23
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两项重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通过分析《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的背景及法律依据,围绕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深度解析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因素。通过对滴滴赴美上市案例的分析,论述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赴港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条件,以及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流程和审核期限等。 相似文献
145.
智能投资顾问通过金融科技、大数据引领商业模式创新,是人工智能在财富管理领域的重要应用。由于核心技术算法黑箱具有天然不透明性,使得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时,产生了侵权责任承担困难、附加金融服务存在监管真空和算法学习周期性导致决策滞后的监管困境,导致传统法律监管体系发生部分失灵。分析我国使用智能投顾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发现其抵御风险、投资能力明显高于传统股票投资者,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在适当性管理方面也要求具备更高的审慎和评估能力,投资者金融信息和知情权是保护的重点。监管治理体系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律依据,在构建目标上,注重促进技术发展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的有效平衡;在算法设计源头上,制定专业监管框架、实施算法事前审查、提高投资者信息能力;在算法使用过程中,对接证券信息披露标准、保护数据与隐私权和规范附加金融服务;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通过主体责任、信义义务和算法问责制来综合规范。 相似文献
146.
刘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4(1):79-93
数据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仅凭传统私法领域的理论,难以针对数据安全进行有效法律规制。本文将数据安全问题置于信用视角之下,明确信用规范在数据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法律规则的融合中起到指引作用,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起到基础工具性作用。在对比分析国内外数据安全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安全立法价值的确立,明确数据安全长效机制的建立,应当以信用为切入点,依托信用体系的运行特征,为数据安全问题提供新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47.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建设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已势在必行.一、数据共享应考虑的问题建立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要考虑对现有资源的利用,提供安全、可靠的方法,实现便捷访问,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则尽可能采用被广泛接受的开放标准作为开发平台. 相似文献
148.
149.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数据安全治理具有系统复杂性,需要增强应对数据安全刑事风险的适应性。系统论中冗余控制原理与风险刑法观念契合,数据安全刑事治理冗余机制包括风险识别、法益衡量、责任分担、入罪缓冲等内容。对于冗余机制应当合理设置并限制运用,以避免产生负面效应。构建数据安全刑事治理体系,须具备内外部两方面的冗余机制。体系内部冗余包括两方面:在立法层面,刑法总则与分则条文之间、刑法分则的罪名之间和罪状之中,以及刑事制裁措施及附属刑法规范中都具有相应的冗余机制;在司法层面,刑事裁量与刑事执行、刑事司法解释、刑行关系衔接中也蕴含着冗余机制。外部冗余机制有硬法和软法两种形式,包括数据犯罪的前置性行政法、民法规范、刑事政策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冗余机制。上述冗余机制的有机结合,能够为数据安全刑事治理体系运行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是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50.
陆一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77-87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