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63篇 |
免费 | 15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41篇 |
劳动科学 | 6篇 |
民族学 | 25篇 |
人才学 | 7篇 |
人口学 | 42篇 |
丛书文集 | 86篇 |
理论方法论 | 18篇 |
综合类 | 199篇 |
社会学 | 22篇 |
统计学 | 3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11篇 |
2022年 | 13篇 |
2021年 | 16篇 |
2020年 | 11篇 |
2019年 | 10篇 |
2018年 | 10篇 |
2017年 | 7篇 |
2016年 | 13篇 |
2015年 | 19篇 |
2014年 | 40篇 |
2013年 | 29篇 |
2012年 | 25篇 |
2011年 | 35篇 |
2010年 | 23篇 |
2009年 | 26篇 |
2008年 | 28篇 |
2007年 | 30篇 |
2006年 | 24篇 |
2005年 | 16篇 |
2004年 | 23篇 |
2003年 | 16篇 |
2002年 | 12篇 |
2001年 | 14篇 |
2000年 | 7篇 |
1999年 | 2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5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2篇 |
1994年 | 2篇 |
1993年 | 1篇 |
1991年 | 2篇 |
198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7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9 毫秒
371.
在出土的敦煌悬泉汉简中,有"使户籍民迎天马敦煌郡"的简文。汉代"户籍"上登记的人,就是"户籍民"。悬泉汉简中记载的"户人"以及记载有籍贯、名字、爵位等情况的人员,应属于"户籍民"。悬泉汉简中记载的刑徒、奴属于非"户籍民"。 相似文献
372.
蒙元时期,蒙古传统的游牧家产制与中原传统的中央集权制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和碰撞。皇帝与中央政府想逐步推行集权制,而诸投下(即诸王、驸马、勋臣等)家产制的观念根深蒂固。从窝阔台灭金始、后经入元后忽必烈时期,直至元末,元廷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但终未解决好这一矛盾。这一矛盾对元朝产生了巨大影响,也是使元代具有"蒙汉合璧"特征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373.
朱灵艳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1):46-52
通过对沪郊3个村庄宅基地置换过程的田野调查,厘清了沪郊在村庄治理与家庭两个层面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不同标准,得出结论:户成员与家庭成员在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界定了个人的身份,最终确定个人是否能够享有村庄成员的权益与福利,即构成了实质上的村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在中国的乡村实践中,集体成员的单位不是个人或者家庭,而是“家”与“户”互构之后的混合状态,两者共同形塑了资源分配规则和农民认同单位。 相似文献
374.
通过对项目区农民用水户协会(WUA)的问卷调查及相关资料收集,了解到农村妇女参与重庆市WUA的比例有较大发展,明确了农村妇女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及家庭收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缴率、完善妇女参与WUA的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进一步从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加强必要的技术培训工作、走出性别平等误区等方面提出加强妇女参与WUA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375.
北宋时期,在政府大力招诱政策的影响下,西北缘边诸多吐蕃部落相继内属而成为熟户。吐蕃内属后,宋蕃民族关系发生了新变化,北宋政府根据边情和统治的需要,对缘边吐蕃熟户实行了许多绥怀优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封爵、给田免租、通贸易和恤刑等四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376.
官设酒务,派监官管理,实行官酤法,是宋代榷酒的主要方式.官监酒务设在州县和部分村镇,其下属乡村道店称"支坊"或"坊场".官酤法仍许私家卖酒,但私家酒店无酿酒权,要从官监酒务批发酒零售,成为官酒务的"脚店"和"拍户".官酒务的工役人员,宋初以民夫为主,宋真宗以后以魔兵为主.官酒务赢利有定额,完成者监官有赏,完不成有罚.官监酒务把定额分摊给下属拍户,拍户逃亡或死亡,要由亲属子孙或其他民户充替. 相似文献
377.
元代的户籍分类管理制度即“诸色户计”,等同于汉朝的“编户齐民”。元朝廷将全国的人户以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户计,分别立籍进行管理。在各种不同的户计中,以民户、军户、匠户三种户计人数最多,覆盖面最广,基本上涵盖了元代各种不同的户计分类标准。民户是所有户计中数量最大,赋役最为沉重的户计,也是其他不同户计的来源;军户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一种户计,历来被元朝廷所看重,但是普通户计却并不愿意被签为军户;匠户作为满足王公贵族奢侈需要的特殊户计而受到特殊的待遇,虽然匠户的生活也较为艰苦,但是相对于其他劳动者还是要稍胜一筹的。 相似文献
378.
李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66-175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政策价值、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出关于补偿规则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现行规范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从厘定补偿范围和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实现条件入手,其本质是政策性的特户质+赋予平台双重法律地位,这样的设计应予坚持.但仍存在不足:第一,补偿范围界定不准确,包括对被担保债权理论性质缺乏定性、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取补偿的正当性标准;第二,平台功能设计不到位,包括平台的受托评估人法律定位不牢固、平台的义务内容不明确、协助处置质物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缺乏归责机制.因此,仍需完善.完善路径包括:宏观上,凸显补偿范围的非金钱债权属性,明确平台兼具评估受托人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微观上,确定补偿范围是评估价格与清算价格的差价,在无法确定时,再适用法定赔偿额度;删除基金管理人在贷款之初对补偿范围的认定权、稳固平台是唯一的受托评估人的法律地位、补充平台的忠实义务、扩充勤勉尽责义务内容,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相似文献
379.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