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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作为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的重要起点和依据,“先占”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明清时期发现等象征性行为已足以获得无主地主权,但在19世纪则包括无主地、占领宣告和国家有效管辖条件。然而,日本为实现“先占”目的,无视明清的有效管辖,否认了钓鱼岛有主的事实,捏造了“无主地”谎言。而且它当时所谓的宣告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主张的对钓鱼岛的管辖,也是建立在否定中国的立场上开展的,本身即为非法。根据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日方提出其对钓鱼岛的权利源自19世纪后半期的发现、有效管辖等难以成立。对中国而言,上述历史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争取钓鱼岛主权需要积极提升和维持我国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管辖,增强管辖有效性。  相似文献   
12.
文章在澄清中国与周边国家关于相关岛屿和海域的主权争议中,“时际法”能够发挥何种作用,作者从条约和习惯法的角度,考察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判例之后得出结论:“时际法”最基本的含义在于“法不溯及既往”,但单纯运用该原则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富含张力的“胡伯公式”及其背后的价值权衡始终影响着法院的判断。我们需要强化并充实与“时际法”概念相关的各个法律环节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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