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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濮波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4):37-42
新批评理论家克林斯·布鲁克斯提出现代诗的一个基本技巧,即是“并列未经分析的事物”.也就是说,“并列未经分析的事物”之技巧的普及是诗歌现代性的一种标志.“并列未经分析的事物”之所以是诗歌语言的现代技巧,乃是与诗歌在现代性阶段对于结构、意义层面的构建相关.它表面上以意象溢出线性串联、诗节超越逻辑关联为特征,却在深层抵达和触摸语言的抽象意义、文化意义.“并列未经分析的事物”还有另一层意思,一首现代诗歌拒绝单一的阐发,而应该由读者来填补诗句之间逻辑空白,导向读者阐释空间的开放性.这等于也提出了现代诗的一个要求:现代诗歌反对理性.意象、诗节的组接,是不能仅仅依靠逻辑和理性的力量来完成的.通过对史蒂文斯、金斯伯格、T.S.艾略特、西川、于坚等的诗歌分析,可阐明“并列未经分析的事物”是作为现代诗歌写作的基本技术和内在要求而存在的. 相似文献
222.
王燕芳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27-30,35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是专门针对违法所得与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但从本质上看,仍然是相关刑事追诉活动的一种延续,程序启动和裁决结果与关联的普通刑事诉讼之间存在依附关系。从程序设置的目的来看,这一程序贯彻了犯罪不得获益的理念,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基于干预对象的可回溯性,有限度的减损正当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刑事司法的效率、正义价值也是具有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223.
谭金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90-97
我国量刑问题经历了从以实体法为主到以程序法为主的发展过程。美国量刑指南建立在定罪与量刑之关系十分清晰的基础上。不廓清定罪与量刑之关系,强推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效果必然不理想。从刑罚具有的惩罚和教育的功能角度,可以划清定罪与量刑之关系,惩罚功能通过定罪决定报应刑量来实现,教育功能通过量刑决定宣告刑量来实现。各罪报应刑量应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来确定。 相似文献
224.
葛伟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71-8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对于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该条适用条件严格,并将股东除名与股东失权两个不同的制度混在一起,可能被具有不法企图的股东轻易规避或不当利用。股东资格解除与股权冻结并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股权冻结为由,阻碍不履行出资义务之股东被解除股东资格。《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对前述第17条做出重大改进,首次出现“失权”措辞,并细化催缴出资的程序,规范丧失股权后的处理。该条实质上厘清了股东资格和股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在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公司权力的分配以及丧失股权之股东的责任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225.
高长富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5):44-47
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的一种,我国现行刑法在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量刑依据缺乏、量刑标准抽象、适用方式欠妥,应当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26.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依法打击日益严峻的恐怖活动犯罪,也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恐怖活动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恐怖活动案件范围界定、证明标准、国际司法合作等相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并深入研究和探索。 相似文献
227.
纯正身份犯与非纯正身份犯的划分、无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无身份者与身份者共犯以及不同身份共犯情况下的定罪量刑是身份犯研究的主要问题。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往往是选择重法,即无身份者均可成为身份犯的共犯、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按照主犯或按照重犯定罪和量刑,有重刑主义和司法擅断的特点。目前刑法学界多从已然角度去考察国外身份犯理论,并以我国刑法第382条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审视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割裂了我国刑法中有关共犯问题的具体规定,也未充分关注国外无身份者按身份犯定罪后在量刑上的实质平衡,更不用说考察我国自唐代以来刑法中关于身份犯共犯的合理规定了。从应然的角度审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贪污罪不属于纯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不能成为纯正身份犯共犯;除法律明文规定外,无身份者与非纯正身份犯共犯以及不同身份者共犯应各定其罪。 相似文献
228.
于冲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1-25,30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须具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而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如何认定有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假药犯罪"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认定上各行其是。因此,统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的认识,全面思索刑事立法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加以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对于完善生产销售假药刑法规制体系具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29.
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可分为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和定罪量刑程序合一两种模式.鉴于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在维护辩护权行使、彰显诉讼民主、体现人文观念、实现实体公正等方面的优势,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应当成为我国的改革方向.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形成主要受诉讼理念、人权保障方式、陪审制形式以及审判前程序设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借鉴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土因素,即在量刑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上,应当注意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社区四方利益的兼顾与均衡;在定罪量刑主体的选择上,是否引入陪审团制需要具体分析;在对待罪状认否程序的态度上,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罪状认否程序;在量刑程序的独立程度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许更具有现实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