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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排斥机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朱冬亮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22-128
2003-2006年,我国率先在福建、江西等省实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事实上,在不少农村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成效,但是由于改革过程中存在不少社会排斥因素,大部分农民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林权集中到某些经济实体以及少数人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林权制度改革设计的“耕者有其山”的目标和宗旨。 相似文献
52.
林权流转的多维动因分析与激励路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聂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5-9
林权制度改革后,我国南方集体林的绝大部分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催生林地流转,小规模林地经营状况为林地流转创造条件。当前,林权流转呈加速趋势。林权流转的动因包括三个层次,劳动力城镇化转移、林业的比较效益低、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微观层次原因,林地规模经营、林区经济发展等中观层次原因,林业实现国际化、林区家庭承包制继续稳定发展、国家的政策法律等宏观层次原因。所以,可以选择以下路径激励林权流转的加速:稳定和强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强调承包权能的独立存在;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设;建立市场中介组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市场;推进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民职业教育,转变农户传统经营观念。 相似文献
5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这也是此次集体林改区别于历次的不同之处.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将林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户,可以确立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主体地位,使林地成为农户的生产资料.在明晰集体林权的改革中,应致力于维护和保持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也应完善和规范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形成集体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机制. 相似文献
54.
55.
黄英湖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2)
2003年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有效调动了广大林农和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表现在:林权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林农对林木的处置权难以实现;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过低;林权证抵押贷款困难重重;木材运输产生新问题;病虫害防治难以统一步调;森林保险的参保率低;林农的各种税费负担重。化解福建林改后续矛盾的建议有:适度松绑林农的林木处置权;着力化解历史遗留的矛盾和纠纷;鼓励林农走合作经营的道路;适当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费;简化林权证抵押贷款手续;提高森林保险的覆盖率;减轻林农各种税费负担。 相似文献
56.
2009年四川"两会"精神解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57.
基于对福建省尤溪、邵武、沙县和永安四县市135户农户的调查结果,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对影响农户选择是否通过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户了解的林权交易途径数量、人均收入、林业收入比、中心的交易程序复杂程度、中心的影响力、中心的效率等因素对农户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新一轮林改及林权交易中心的宣传力度;优先考虑在那些林业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乡镇设立林权交易分中心;简化中心的办事程序,减少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以提高中心的效率;适当拓展和完善中心业务等建议。 相似文献
58.
自2009年开始,G省全面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是一场农村制度变迁,但部分地区是通过制度变通的形式得以执行的,即实行集体经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临时搁置矛盾纠纷;而原有林权运作中的关系产权、国家的政策网络,以及乡村街头官僚的互动作用,是引发变通的主要原因;它们执行结构的构成及其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政策运行中"国家在社会中"的形态。 相似文献
59.
继去年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和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后,今年4月30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也正式挂牌运营。按照计划。到2011年,入该所交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水面经营权和农村集体林权流转面积将超过100万亩。成交笔数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 相似文献
6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首要的工作是恢复"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使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山林权属的界定务必尊重历史,力求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权应当是农民群众自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