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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简易程序的域外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从受案范围、启动方式、审理组织、审理方式、裁判形式、小额诉讼程序6个方面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比较,以便了解国外完备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同时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  相似文献   
52.
《求是学刊》2019,(4):103-114
新《行政诉讼法》及76号指导案例公布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次呈现巨大争议。基于合同定性标准的有效性及适用性,法国采取的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及行政优益权标准不宜作为我国出让合同的定性标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以德国采取的合同标的标准判断。出让合同以创设用益物权并取得对价为内容,可根据双阶段理论与前阶段的行政许可区分开来,具有民事定性的合理性。而且,将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在出让合同纠纷解决、受让方权益保护、法律连续性保持以及民法典制度完善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原两审法院未明确出让合同性质的情况下,76号指导案例提炼出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裁判要旨脱离了原案事实和裁判本意,有超越司法适用权限之嫌。  相似文献   
53.
邢钢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84-192
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限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列明调整的事项面临再次识别和归类,同一事项是否属于第14条调整事项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于第14条所列明调整事项过于笼统、简略和抽象所致。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客观标准,尽可能扩大和细化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的列举事项,通过非结论式正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公司适用法所调整的事项,这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限定公司准据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54.
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问题上 ,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先进”的制度标准 ,是否纳入国家赔偿法 ,关键在于能否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能否与我国的相关制度相协调。由于我国行政主体制度远不能适应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实践的发展 ,采用民事赔偿才是更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55.
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判断证据之证据能力即合法性的自由裁量和适用证明标准的自由裁量。当前,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质量不高且比较混乱,基本没有规则可循。要搞好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思想和组织上高度重视,加强对事实认定方面在判决书中的说理和公开审判制度,加强监督和对错案的纠正。  相似文献   
56.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著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  相似文献   
57.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58.
王玲芳 《天府新论》2020,(6):101-109
涵摄模式下的法律论证要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寻找最密切的法律规范,不能用抽象的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从而向一般条款逃逸。在连接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时,要符合形式逻辑和价值判断的要求。形式逻辑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尽最大可能陈述大小前提逻辑的展开,寻找涵摄的中间项;价值判断则构建了规范与事实实质上的同一性,确保裁判结论的可靠性。基于司法裁判的特点,法官进行的法律论证需要受到限制,包括论证的具体性和论证克制的要求。  相似文献   
59.
从法理层面上看,我国行政部门行使海洋环境污染民事索赔权的主体是海洋行政主管机关,客体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赔偿关系。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应厘清海洋污染各损失项目的性质,从而明确作为索赔主体的主管部门、客体对象以及内容。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彻底清除行政部门行使海洋污染民事索赔权的法律障碍,必须改变目前"条块分割"式的海洋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的海上执法资源,向集中执法模式靠拢,同时授予集中执法机构在海洋污染中唯一民事索赔主体的权利,代替目前对海洋行政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的分别授权,并赋予其协调受损害的海洋环境的复原职责。  相似文献   
60.
在打击卡特尔违法行为中,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已经成为反垄断法实施机构最为重要的调查工具.该制度以减免行政和刑事责任为条件来诱使卡特尔违法者向反垄断法实施机构报告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但是,在实践中面临承担严重的后继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往往使得卡特尔违法者可能不去申请宽恕待遇,因此,为促进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施,规定该制度的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后继民事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实施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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