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063篇 |
免费 | 16篇 |
国内免费 | 9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70篇 |
劳动科学 | 12篇 |
民族学 | 11篇 |
人才学 | 14篇 |
丛书文集 | 295篇 |
理论方法论 | 42篇 |
综合类 | 603篇 |
社会学 | 39篇 |
统计学 | 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3篇 |
2021年 | 10篇 |
2020年 | 10篇 |
2019年 | 7篇 |
2018年 | 8篇 |
2017年 | 14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27篇 |
2014年 | 51篇 |
2013年 | 39篇 |
2012年 | 70篇 |
2011年 | 91篇 |
2010年 | 66篇 |
2009年 | 79篇 |
2008年 | 90篇 |
2007年 | 87篇 |
2006年 | 75篇 |
2005年 | 91篇 |
2004年 | 48篇 |
2003年 | 73篇 |
2002年 | 36篇 |
2001年 | 41篇 |
2000年 | 30篇 |
1999年 | 12篇 |
1998年 | 7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3篇 |
1995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8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500 毫秒
31.
32.
为了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这类重大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定罪没收程序。从立法现状、立法目的以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看,设置未定罪没收程序合理且必要。从立法背景、目的、整个诉讼程序、诉讼标的、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以及合法财产保护各方面来看,未定罪没收程序应该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作为一项针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应适用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部分倒置。同时,实践中该程序要得到有效适用,须解决案件类型范围与涉案财产范围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3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这一规则逐步扩展到民事诉讼领域。虽然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模糊,不利于操作。为了使该规则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非法证据的含义;第二,我国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中的不足;第三,我国在民诉中建立非法证据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3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公正的视野下,一些问题和不足渐渐浮出水面,亟需面对如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司法正义”,达到惩罚与保护的双功能。 相似文献
3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及其相关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已得到广泛确立,刑事立法却予以否定,在逻辑上及法理上都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无论从必要性、可行性两个方面分析,都应该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立法,完善对被害人精神遭受损失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以改变当前我国法律在该领域的空白现状,更好地保护公民精神上应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36.
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去世后,刘某与胡某再婚。之后,刘某去世,胡某将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与刘某的子女王甲、王乙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遗产,子女应有继承权,于是将胡某诉至法院,主张房屋继承权。 相似文献
37.
马小花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6(Z2):159-160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不好操作,质证、认证过程中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需要从这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8.
高翔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3):151-158
规制行政介入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除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体制规制路径,将行政机关意见表达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其另一程序规制路径.程序规制具有公正审判权请求权、论辩式民事诉讼对话逻辑、诉权制约行政权、民事审判实质公开的“武器支撑”.“法庭之友”制度对民事诉讼行政介入具有程序规制作用,中国行政机关可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进行意见表达.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不会损害独立审判,相反有利于司法公正公开.行政机关担当“法庭之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限,是新型诉讼参与人,应明确其诉讼权利义务,构建行政机关作为“法庭之友”参诉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39.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民事诉讼失权是对当事人进行规制而导致其诉讼权利丧失或失效的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制约机制。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进行构建与完善应从体系上充分考虑,在微观层面,应当对答辩权失权、申请回避权失权、管辖异议权失权、反诉权失权、撤诉权失权、完善变更及追加诉讼请求权失权、提出证权失权、上诉权失权、申请再审权失权等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
40.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