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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法律中的受害人,为保护环境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设计时应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本文认为根据“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采用补充责任方式进行赔偿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但是,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建立分散损害赔偿风险机制才是长远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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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玫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9(7)
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与具体的行为类型、责任形式联系起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形式是金钱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对于我国<海商法>所说的因为船舶碰撞而产生的油污,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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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与烷基醇酰胺对油污污垢的清洗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小强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6(3):142-144
底直径φ4.5 m,小圆直径φ2 m锥体高4.5 m,锥体壁厚10 mm,每个灌体重达8 t的油罐,在制造过程中灌体表面吸附了大量的污垢和锈迹.配制出去除灌体表面污垢的配剂,使污垢和锈迹得到有效快速地去除.该配剂在使用过程中对污垢具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性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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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条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沿海油污索赔的主体地位这一规定的法律理论依据 ,分析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民事主体时不同于作为国家机关时的权利义务 ,并提出了其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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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性能源危机加速了石油航运业的发展,使船舶溢油污染海域的风险日益增大。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存一些欠缺,有必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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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传剑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0,30(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相当不确定的概念.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界定处在理论模糊和实践需求的矛盾之中.本文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指出环境侵权赔偿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关键是在多种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的方法,以达到利益均衡,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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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损害的类型化是完善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海上石油勘探平台与船舶溢油所致海洋油污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救济体系与机制,而将海上钻井平台解释为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整合两种救济机制的可能性途径。基于海洋油污损害之不同进路救济机制的诠释,应构架"国家责任中心"主义下海洋油污损害之救济机制,提升国家责任的根源性手段和功能,明确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国家赔偿责任以及阶梯矿产资源税费的准入制度,使之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救济机制重构进程中的重要因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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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Z1)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分析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民法通则》、《海环法》、《海商法》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 ,得出的结论是 :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适用《海环法》 ,而责任限制适用《海商法》。本文还比较了适用《海商法》和适用 1969CLC、1992CLC的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