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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论公共利益的界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是否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这在学界及整个社会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此,笔者认为既要反对否定论又要看到精确界定公共利益概念所面临的困难,应该对公共利益作相对合理的界定,同时在立法中应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和私权的救济措施,使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42.
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论——及至民法本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物权法价值取向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只是现代物权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物权法及我国现今物权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价值取向.申明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这由物权法私法性视角决定的.唯如此,以物权法为代表的私法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价值取向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地以社会、国家为价值取向,则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公私利益之分别不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市场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43.
徐勇 《河北学刊》2007,27(2):58-63
本文由近年来《物权法》中土地权属问题的热烈讨论而引起,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分析中国的土地制度变迁。现代国家包括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双重性。“土地归公”遵循的是民族—国家的逻辑,它为建构统一的主权、强大的中央权威和对乡土社会的渗透提供了基础。但是,民族—国家的持续性合法基础来自于国民认同。随着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构,农民获得土地权益的要求愈益强烈。从家庭经营到《物权法》的“地权属民”原则,是民主—国家建构的逻辑,也是现代国家建构中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达到相对均衡的产物,它可以建构起农民对国家的制度化认同。  相似文献   
44.
日前,“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引发高度关注。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土地征收和拆迁等诸多涉及物权的问题。为此,本报记者对长期研究美国物权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进行了专访。  相似文献   
45.
农地入市问题之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爱军  沈想明 《理论界》2006,(6):101-102
从保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谐官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来说,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进入一级市场都是必要的。但是,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特别是《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律的限制,使得类似的改革举步维艰。而《物权法》的制定,可以成为改变此僵局的一个良好契机。  相似文献   
46.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及变革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农地产权残缺的直接后果是农户承包权缺乏安全性和排他性,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物权法》在农地产权界定上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规定"集体"及"集体成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和模糊依然如故,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今后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国有永佃制。  相似文献   
47.
楚静 《南方论刊》2007,(6):36-37
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时效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消除财产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亦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诉讼时效、公信原则等其他制度所代替。  相似文献   
48.
物权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益价值的配置过程。我国现行的物权性立法奉行的安全(秩序)价值本位,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物权立法在价值配置上要突出效益价值,实现从安全(秩序)价值本位到效益价值优位的转向。《物权法(草案)》三审稿和四审稿虽然明示了促进物的利用的立法价值取向,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贯彻,远不及《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和《物权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实质上还是使物权立法又回归到了安全(秩序)价值本位。  相似文献   
49.
孙毅 《学术交流》2003,(11):40-43
在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转型大背景下,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方式,存在着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的价值冲突。从冲突走向交融是遗失物拾得立法过程的基本走向。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区别开,并进一步分析法律如何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50.
出卖人的优先权是法国法系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的产物,与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例无关。物权变动的其他立法例,也可以接纳出卖人的优先权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这不妨碍物权法规定出卖人的优先权以担保出卖人取得价款及其利息的债权。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的优先权不产生,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可依法成立。这种立法,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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