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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胡吕银 《学术界》2007,25(4):98-105
中国的《物权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自主创新,但在逻辑和功能上也存在不少缺陷.沿用教科书体例的《物权法》逻辑结构不平衡,《物权法》的内在逻辑也较为混乱.《物权法》并不能真正容纳价值形态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财产利用关系在《物权法》中得不到科学规制,共有关系在《物权法》中也得不到恰当的解释和处理,《物权法》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所有这些源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缺乏自主创新的物权理论,以及立法体制和立法意志的不足.  相似文献   
542.
543.
长春市拆迁办近日要求各拆迁单位要文明拆迁,严禁采取涉黑和砸门窗等非正常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家,和严禁擅自组织强制拆迁。在《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如此要求文明拆迁的拆迁禁令看上去似乎在画蛇添足,颇有点多此一举的嫌疑!毕竟,《物权法》的破土而出,很大程度上正是在给一些地方甚嚣尘上的野蛮拆迁套上法律的龙头,也让曾经一直处于话语弱势的老百姓在维护自身合法私权时拥有了“防身”并“自卫”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544.
545.
我国宪法学界和民法学界曾就<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否属于形式违宪,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而且这种争论并没有因<物权法>的通过而停息.分析双方共识难以达成的原因,进而找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就显得重要而紧迫.尽管民法学出于对法治的向往和对市民社会的渴望,但由于选择了一种不是很合适的论证路径和方式,因而得出了一个值得商榷的结论.毫无疑问,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宪法才是"惟一根本法".但是,"宪法是根本法"却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法律制定中有诸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之类的条款,宪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坚守可能是对"宪法是根本法"这一命题的误解.围绕<物权法>的制定所生发出来的学术争鸣既折射了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种种复杂与艰难之境遇,也彰显了学科之间进行交流与沟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46.
547.
物业管理行业于1940年左右在英国兴起,1950年代逐渐成为一个成型的产业,而在中国的发展还不到20年。随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1998年后大面积展开,中国居民的产权意识不断强化,涉及物业权益纠纷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但一直到2003年以后,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才逐步建立起来。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10月《物权法》开始实施,其间,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地方相关配套法规和条例,应该说物业管理的法律环境已经基本营造起来。  相似文献   
548.
我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和土地进行征用与征收。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未有定论,故往往导致征用过滥而损害公民利益。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发展中的公共利益,多采用逐例的方法进行判断,这对我们今天准确把握公共利益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49.
物权法》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精神,从实际出发,但又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宜粗不宜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共利益、法律责任、诉讼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等方面或规定得很原则,或没有规定,留下了众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确定,或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550.
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调整了出质权利的范围,并严格区分质押合同的效力与权利质权的设立,但是,将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机构统一规定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实践做法不符,而有关股权出质登记的规定则有更多有待澄清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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