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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朱耀平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5):1-9
在试图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存在”的四种含义加以统一的过程中,海德格尔逐渐认识到,或许只有“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是)才是“存在(是)”的基本含义。而这也正是在对亚里士多德的现象学解读中,海德格尔对真理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的原因。这种关注使真理、“实际生命”(此在)、存在者自身的显现(即存在者之存在)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逐渐显现出来。对于海德格尔来说,此在及其逻各斯具有不同于世界上的现成之物的存在方式,它是在与存在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对所遇到的存在者的存在起显示或揭示作用的存在者。这就是说,如果“存在”有某种统一意义的话,那么这种意义就在于“存在者的存在在此在中并通过此在的明察显现”,换言之,不同存在者的存在意义的统一性在于它们都是在此在的生存着的理解中显示它们的存在的。 相似文献
992.
施海智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2):6-8
绿色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对于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促进绿色消费,应当积极运用法制的力量。对绿色消费的内涵进行阐述,分析了我国有关绿色消费的法律规定,提出完善绿色消费法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993.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行业自治中的适用——以中国足协为研究个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特有概念。新中国自行政法学创立以来,虽然在理论上没有明确“特别权力关系”这一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该理论的相关做法,相关内容广泛地分散于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特别是在其他国家逐渐开始反省并改进这一理论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对相关领域的调整仍停留在传统的理论阶段。对这种现状进行必要的修正,是现代社会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共同要求。笔者拟结合中国足协的相关情况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变迁,从实证的角度对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的内容作一个必要的反省与检讨,以期能对法治介入行业自治的制度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94.
以登记公示制度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是法律和实践普遍认可的做法。规定不动产优先权的国家,一般均要求不动产经过登记后才能产生对抗其他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人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来说,登记公示主义在理论上符合逻辑,但在实践中则很难操作,优先权人常常因为严格的登记制度而丧失实现优先权的机会。 相似文献
995.
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绩效审计
(一)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政府绩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合规性是指政府行为是否遵循了既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组织原则。二是公共产品供给。公共产品供给是指政府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必需的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通过立法司法保障各类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保持宏观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监督执行商业合同,仲裁商业纠纷;倡导市场竞争防止垄断; 相似文献
996.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09-120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997.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12-123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细化、扩充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初步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重大程序性违法获取的供述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完善,一些规定具有突破意义。《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实体性规则存在不足,对一些争议问题没有规定,一些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争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修订是有必要的,具有重要意义。未来修订规则时,应当反思规则修订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998.
999.
1000.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误解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因此,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