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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霈宁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80-87
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带来的红利和风险并存,传统刑法理论已疲于应对互联网时代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从消极的一般预防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转型。该罪的立法性质既非量刑规则也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更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为弥补传统帮助犯不足的补充性立法,体现的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严而不厉”的思想。有必要合理确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传统帮助犯之间的界限,为此应当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对各种情形逐一进行讨论。为厘清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应当合理划定被容许风险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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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论是在数量和范围上,还是在作案手段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恐怖程度。它对普通国民的健康心理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创伤;使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出现中断或弱化,从而削弱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滋生异于主流价值观的犯罪亚文化。因此,在普遍加强对其政治控制与军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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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反映了其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竞合处断的混乱。该罪法律性质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同时具有独立性限度。应从因果关系归责的实体因应和追究犯罪的程序困境纾解把握其立法意旨,立足规制对象的类型化、处罚范围的有限性和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合理设定入罪门槛。可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类型化,并以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限制其处罚范围,进而转向竞合考察,以“深度参与性”标准来区分帮信罪与共犯,且遵循法条竞合择一重处断原则。基于帮信罪的独立性质和法益保护范畴,其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想象竞合。通过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阶梯式分流模式,可以厘清帮信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科学限定其成立范围,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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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85-198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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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化进程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内容,并以各种形式不断扩展和深化。从城市化进程开始之日起.少数人的犯罪活动就登上了城市社会舞台: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犯罪案件的发生数量明显增高。犯罪性质越来越来越繁杂.其危害也越来越大,成为城市化进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分析城市化进程中犯罪总体趋势.为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提供前提.为制订相应的措施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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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的“最大变量”在技术服务犯罪化的“最大增量”中呈现张力。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基础性、技术归责和主体归责的边界混同,导致技术服务犯罪参与处罚范围扩张、司法认定缺乏定型性。例外、常规、中立模式的归责方案存在理论缺陷。以新型网络犯罪独立说为代表的独立归责模式存在法益保护、构成要件、罪量标准的解释障碍,网络黑灰产业链的组织架构并未改变网络帮助行为的违法从属性。主体关系反向认定行为关系的“基础犯罪事实-辅助犯罪事实”区分之中,行为不法层面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事实、规范、程序的双重从属性,结果归责兼具参与性和独立性,实现罪责自负原则下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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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唯茂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6):92-93,100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其心理状态的变化是很大的。受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一客观事实的影响,一般会产生犯罪现场重忆、犯罪心理的扩大、积极防卫等心理状态,并会与之相适应地出现对犯罪人而言的一些反常行为,因此,只要我们善于观察,就可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提高破案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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